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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傳簡訊得利2元 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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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 1日電)潘姓男子民國98年間竊取他人手機,傳1封簡訊給他人;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他得利新台幣2元,以違反電信法,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33歲具有詐欺前科的潘姓男子,去年 1月間在台北縣樹林市,看見廖姓女子將皮包放置在機車踏板上,竟趁廖女不注意時,偷走皮包,並拿廖女手機傳了1封簡訊給友人,遭檢方起訴。

潘男竊盜部分,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盜傳簡訊部分,地院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該封簡訊的傳送者,因而判處潘男無罪。

檢方就無罪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酌通聯紀錄及被告說詞,認為被告確有盜傳簡訊,並獲得不法利益 2元,改判他有罪,以違反電信法,改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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