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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 1日电)潘姓男子民国98年间窃取他人手机,传1封简讯给他人;最高法院审理,认为他得利新台币2元,以违反电信法,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法院判决指出,33岁具有诈欺前科的潘姓男子,去年 1月间在台北县树林市,看见廖姓女子将皮包放置在机车踏板上,竟趁廖女不注意时,偷走皮包,并拿廖女手机传了1封简讯给友人,遭检方起诉。
潘男窃盗部分,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月、得易科罚金定谳;盗传简讯部分,地院合议庭认为,无法证明该封简讯的传送者,因而判处潘男无罪。
检方就无罪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后,高院合议庭审酌通联纪录及被告说词,认为被告确有盗传简讯,并获得不法利益 2元,改判他有罪,以违反电信法,改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将上诉驳回,全案定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