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澄清米蘭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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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美國之音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項判決,被很多分析人士認為從此有可能改變美國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這一判決對自1966年以來美國法律給予犯罪嫌疑人的保持沉默的權利做出了澄清。

在美國,犯罪嫌疑人被捕後,警察對他進行訊問之前通常會告知他,他有保持沉默和聘請律師的權利。如果警察沒有這麼做,犯罪嫌疑人向警察所說的任何話都不能在法庭上作為證明他有罪的證據。這個權利被稱為“米蘭達權利”,這是聯邦最高法院1966年在對一起刑事訴訟的判決中確立的。幾十年來,它已經成為美國警察在訊問嫌疑人之前所必須履行的程序。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在對另外一起刑事案的判決中對這一權利做出澄清說,即使警方宣讀了“米蘭達權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前若沒有清楚地告訴警察他不想說話,他和警察的談話就有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對他不利的證據。

這起案子發生在2000年的密西根州,被告湯普金斯在商場外開槍打死一名青年。警察在訊問湯普金斯之前向他宣讀了“米蘭達權利”。訊問到2小時45分鐘時,警察突然問湯普金斯:你相信上帝嗎?湯普金斯說相信。警察又問:你有沒有祈求上帝赦免你開槍打死那個男孩的罪呢?湯普金斯說,有。這些話後來作為有效證據提交法庭。湯普金斯因判犯有謀殺罪而被判無期徒刑,不得保釋。

湯普金斯的辯護律師伊利莎白.雅格布斯稱,湯普金斯在近3小時的訊問中有很長一段時間是保持沉默的,他實際上已經按照警察宣讀的“米蘭達權利”在行使自己保持沉默的權利了。但是,警方仍窮追不捨地進行訊問,這種作法是違法的。

雅格布斯說:“我們辯護說,警方沒有尊重被告保持沉默的權利,因此違反了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賦予他的權利。(根據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並侵犯了我們所說的『米蘭達權利』。警察實施逮捕後,在訊問之前,必須告知嫌疑人有保持沉默和聘請律師的權利。我的當事人正是按照警察所說的行使了這個權利。”

但是,代表密西根州政府的密西根司法部長的發言人喬伊.耶奧特表示,由於被告從未明確表示希望保持沉默,因此,根據“米蘭達權利”的規定,他和警察的講話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提交法庭。

耶奧特說:“如果被告說他不想講話,警察的訊問就到此結束,因為他已經正式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權利了。警察也無須繼續呆下去猜想他是否有話要說。根據美國憲法,警方不能使用逼供強迫被告講話,也不能為了讓被告交待而虐待他,例如不給水喝,不給飯吃,不讓睡覺等。被告一旦選擇保持沉默,警察就沒有任何對他不利的證據提交法庭。 ”

設在加州的美國刑法法律基金會的法律主任肯特.謝德格對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表示讚許:“這個判決對警方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也就是他們甚麼時候可以訊問,甚麼時候不可以訊問做了進一步澄清。我認為這是一個負責任的、謹慎的和正確的判決。這名被告當時並沒有受到逼供,他自願做出了聲明,而且他的確也殺了人。”

但是,湯普金斯的辯護律師雅格布斯擔心,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會減少對公民憲法權利的尊重:“這個判決對於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在被訊問時確定自己與警察平起平坐的被告,可能不存在問題。但是,大多數人一旦被關押在一間小屋子裡面對警察的訊問時,說話都變得不自信了。有些人,特別是少數族裔和女性 ,往往說話不是那麼理直氣壯。因此,這個法律偏向於那些受過良好教育、幾代都是美國公民的人以及男性。”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教授查爾斯.維瑟爾伯格也指出,對犯罪嫌疑人來說,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使“米蘭達權利”失去了它原來的效力。

維瑟爾伯格說:“這個判決造成的影響是,從此以後,警察就更不大可能直接詢問嫌疑人是否願意放棄保持沉默或諮詢律師的權利了,相反它促使警察在宣讀了米蘭達權利後,馬上就進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犯罪嫌疑人一旦回答了警察提出的問題,他們的談話很有可能作為有效證據提交法庭。”

前不久,紐約時代廣場未遂炸彈爆炸事件嫌疑人費薩爾.沙赫扎德的被捕,同樣引發了人們對“米蘭達權利”的激烈辯論。在應不應該給予一個在美國出生的恐怖嫌疑人“米蘭達權利”的問題上,自由派人士希望保持不變,而很多保守派人士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主張剝奪他們的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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