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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人命法條 台法務部擬「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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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法務部昨天召開記者會,宣布擬將現行法律中,未剝奪生命法益、但仍保有死刑罪名的法條,統統廢除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換句話說,內亂、外患、販毒、劫機、海盜、擄人勒贖、偽造貨幣而擾亂金融等相關台灣的法律條文中,仍存有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台灣法務部考慮全部刪除。

例如台灣刑法第101條第1項的「暴動內亂罪」,規定首謀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來修法,將拿掉最重可處「死刑」規定,重新調整刑度。

至於犯有上述罪行但因而致人於死的法條,例如擄人勒贖致死、劫機致死、海盜致死、持械拒捕致死、毀損水利設施致死等法條,被告雖未故意殺人,卻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犯」案件,現行最重可處死刑法條,因各界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將「暫時維持死刑」的法條規定。

另外,故意殺人犯罪,例如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妨害性自主殺人等罪,目前最重可處死刑的法條,法務部將不予變動。

台灣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推動小組」昨天開會時,參考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須最嚴重犯罪才能判死刑」後,達成上述三項結論,法務部將由檢察司就現行仍存有死刑法條,逐一檢視是否符合上述結論,再一一檢討修正,並呈請部長曾勇夫批示。

不過相關法律修正,不包括陸海空軍刑法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也就是與軍方有關的法律,不在法務部檢討修正範圍內。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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