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檢討新股上市

證監會列5大罪狀狠批上市申請及保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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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訊】(據台視新聞報導)自揭發洪良國際 (HK-0946) 審計師造假帳事件後,監管當局多次揚言年內檢討新股保薦人制度,藉此提升其履行盡職審查的工作。

香港證監會 26 日在最新一期專欄文章中,罕見地狠批上市申請文件水準下降, 9 成有問題,並列出保薦人及上市申請人「 5 宗罪」。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提醒保薦人有責任對上市申請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獨立股評人 David Webb 認為,保薦人的機制有檢討的必要。

證監會所列 IPO 所面臨的 5 大問題,保薦人方面:1. 未有妥善識別申請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利益關係;2. 提供有欠充及可能嚴重失實解釋的財務報表;3. 沒有識別及評估上市申請人嚴重不遵守規定的情況。

上市申請人方面:4.礦業公司未有披露足夠資料供投資者評估。5.海外註冊公司未有全面披露潛在風險及責任。

香港《大公報》報導,證監會披露,截至今年 3 月底止過去 6 個月內,港交所 (HK-0388) 共接獲 68 宗上市申請,證監會須就其中 60 個申請提出意見,另有 2 宗因文件出現嚴重缺失,而需要作重大修改後才再作審批,比率高達 9 成。

證監會指出,由於上市申請所提交的申請文件質素下降,故需要在首輪審核中提出很多意見,令人關注到保薦人預備上市文件時,所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未達標準。

就利益披露方面,證監會指出,調查發現有保薦人並沒有披露申請上市公司與特定人士 (例如分銷商及供應商) 的重要利益關係。

其中一個個案中揭示,申請上市公司要求分銷商預付大筆購貨款項,而該分銷商為前者的前僱員有關,並因購貨款令營業額顯著增長。另有個案為分銷商或供應商的股東,屬申請上市公司所控制,而招股章程初稿並無披露存有利益衝突的關連交易。

至於解釋財務表現上,證監會指責不少上市申請人提交的草擬本,未有作出充分,甚至出現嚴重失實的資料,待監管機構查問後才提供合理的解釋。 中翻英【Powered by Google AJAX Language API】,翻譯內容僅供參考。

例如有個案應收帳周轉大幅延長,招股章程初稿解釋受季節因素影響,但最終揭發為企業重組所致,而有關申請的會計師及保薦人辭任,在撤回上市申請下證監會未能進一步查詢。另外,有個案顯示保薦人盡職審查,只依賴上市申請人的法律顧問意見,但後者並沒有指出公司存有不合規及潛在風險。

證監會認為,事件顯示保薦人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未能評估公司有否遵從個別規例。當局建議需諮詢獨立顧問意見,並在適當時向監管機構查詢釐清問題。證監會更指出,對上市申請進行盡職審查,是保薦人及其他專業人士的職責,並非監管機構的責任。

港交所早前針對礦業公司,提高上市的門檻。證監會昨日亦稱,由於勘探開發階段未能帶來收入,故必須向投資者披露。在其中一個案中顯示,需經過政府批准才可將礦業資產上市,但準備文件未有作出披露,而有關申請最終因未獲當地政府批准而撤回上市申請。

至於境外註冊公司方面,證監會留意有上市申請的註冊成立地,僅在近期才接納為符合上市規定的司法管轄區,惟上市文件未有披露相關訊息。

獨立股評人 David Webb 認為,一家公司上市後被揭違規,投資者因此蒙受損失,即使上市申請過程中,保薦人未有履行盡職審查,亦無須負上法律責任。他認為,保薦人的機制有檢討的必要,甚至將法律責任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公司董事、保薦人及其他專業人士在內。

證監會於 2007 年起實施上市保薦人的發牌監管機制,制定一套對上市申請進行盡職審查的準則。然而,今年 3 月韋奕禮接受外電訪問時透露,證監會翻查保薦人職守時,發現 2009 年上市的 73 支新股部分存有疑問。事件令投資者關注,一度令散戶對新股招股存有戒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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