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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關稅局:販售免稅菸酒 至少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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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8日電)台北關稅局表示,民眾出國在免稅商店購買免稅菸酒攜帶入境後,如將免稅菸酒販售,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得以輸入私菸酒論處,最低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罰鍰。

關稅局舉例表示,財政部國稅局在查核時,發現有業者將自行攜帶入境的免稅中東菸草,陳列於自營餐飲店販售,最後由菸酒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處5萬元以上罰鍰。

關稅局說,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限量者,免徵菸酒稅,但為保障合法菸酒業者權益,財政部在民國96年就明定,免稅菸酒進口後不得作營業使用;一旦旅客出售,視同菸酒管理法第 6條規定的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私菸酒,並得依同法第47條規定以私菸酒論處。

關稅局呼籲,入境旅客攜帶免稅菸酒入境者,應以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依規定不得轉售或供營業用,以免遭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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