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涇:民主中國憲法設計

司馬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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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訊】按: 本文原連載於原德國《萊茵通訊》1998年2月第1期, 4月第2期,7月第3期, 8月第4期, 12月第5期。在十多年前司馬涇在民主中國憲法設計一文中就許多中國當代重大問題提出了他的獨特的見地。比如:

如何評價中共政權:毛澤東創建的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後、最黑暗、最愚昧、最專制、最腐敗的國家政權。

如何評價鄧小平的改革,它是一種沒有理論、沒有長遠目標、沒有戰略步驟的改革,鄧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維護搖搖欲墜的共產帝國,就是用「改革」來救「獨裁」。

中國的民主運動目的,是在於在中國實現民主化,也就是徹底地廢除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等等。

盡菅文章主題是中國憲政改革問題,但對近十多年來出現種多的事件作者也提出了他的獨特的解決方略。比如:

如何解決房奴問題:推行社會福利住房制度。

如何從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災害中得到何種教訓:建議設立規劃評議院。創立與完善中華民族生存空間發展整體規劃、國土綜合規劃、區域經濟合理髮展規劃、城市規劃、縣鄉規劃的制定與執行體系來保障全國經濟最合理髮展。創立與完善抗震抗災體系。國家組織環境保護。

如何從三鹿奶粉和當今聖元奶粉事件中得到何種教訓:創立與完善社會保險體系來保障社會安全,如推行醫療保險、事故保險、退休保險、失業救濟保險、家庭生活保障制度、農民保險。嚴格規定,政黨主辦發行的報紙、刊物不得刊登商業廣告。嚴格規定,政府及所屬機構主辦發行的報紙、刊物不得刊登商業廣告。

現將司馬涇先生的民主中國憲法設計重新發表於此。

1.重建共和國

中華民族是曾為世界文明發展史作出巨大貢獻的優秀民族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個民族。但是毛澤東創建的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後、最黑暗、最愚昧、最專制、最腐敗的國家政權。毛澤東的人民共和國實為共產帝國。毛澤東的試驗使中華民族在文明發展史上至 少倒退了一百年。

中國共產黨永遠解決不了他的絕對統治與十二億中國人的思想自由、意見表達自由、輿論信息傳播自由之間的矛盾。中國共產黨永遠無法解決他的絕對統治與中國廣大人民日益增長的要求參與國家政治決策的意願之間的矛盾。中共憲法規定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但中國人民沒有自由的選舉權。人民要求直接參加國家中央與各級領導人選舉,這種願望在中國共產黨專制下是永遠實現不了的。中國共產黨永遠無法解決他的絕對統治與中國人民日益增長的要求參與經濟改革和發展規劃的意願之間的矛盾。

中國共產黨永遠無法逾越絕統治必然導致絕對腐敗這一鐵的規律。中國共產黨永遠無法解決如何選拔接班人的這一難題,絕對統治是永遠也選拔不出具有領導能力的、有威望的接班人。

中國共產黨至今認識不到中國整個社會與經濟問題的結症所在,它無法解除整個的社會病根所在。鄧小平的改革是一種沒有理論、沒有長遠目標、沒有戰略步驟的改革,鄧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維護搖搖欲墜的共產帝國,就是用「改革」來救「獨裁」。中國人民要自由、要民主、國家要富強、要繁榮,只有一條路,就是重建真正屬於人民的共和國。重建共和國是中華民族的唯一出路制定民主中國憲法是當代中國民 主運動的一項重要任務。

2.對制定民主中國憲法的步驟的設想

編製一部真正的即能符合世界文明發展潮流,又能繼承中國政治文化傳統,符合中國國情的民主中國憲法,是中國當代民主運動的一項重要組成部份,只有廣大中國人民的積極參與,才有可能完成這樣的歷史性的任務。如同做一項重大技術工程設計 一樣,制定民主 中國憲法需要分成幾個階段來進行。依據目前中國民主運動的發展現實和客觀條件,可設想分為以下的幾個階段。

1〕 預研究預設計階段

在這一階段中各民主團體和個人提出各自的憲法研究構思,可以是對全面 的,整體設計的,也可以是對個別問題,個別條款設計的,百花齊放,相互爭議,通過辨論,可以共同確定一些民主憲法的基本框架。

2〕正式設計階段

在確認的基本架構基礎上對逐個專業問題進行細部的設計。在這一階段還應編寫民主憲法的註解性文件和對中國政局穩定過渡有重大關係的法律(如選舉法,政黨組織法 等)的設計。

3〕條款文字確定階段

由中國的政治學家、憲法學家、文學家、翻譯家等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憲法整體結構、款句詞字地進行表達確定工作,對同一條款也可提出若干種表達選擇,供製憲會議作最後確定,並相應地確定英文、法文、俄文、德文等民主中國憲法草案的譯文。

4〕舉行全國制憲會議

確認作為最終的立法意義上的憲法草案,並以全國制憲會議的名義正式向當時的民主中國的立法權力機構提請審批。

目前民主中國憲法第一階段己經開始,己有一些學者提出了各自的構思。在此我提出我的民主中國憲法設計的構思。

3.國號:建議末來民主中國的國號暫定為「中華共和國」

「暫定」這詞意為待大陸中國實行民主化後還需要在平等的基礎上與台灣海峽另一側的中國人民一起共同商議兩岸統一事宜,包括未來統一中國的國號和新憲法等重大事宜。

「中華共和國」這名稱曾在孫中山那時就已經有人提出,也曾是孫中山先生當年考慮過的名字,英文中Republik ,翻譯為共和國,比較合乎現代漢語的用法,現中共國號叫「中 華人民共和國」 , 「共和國」的意思為國家的政體不是君主制,而是採用了共和制,國家的領 導人是選出來的不是欽定的。中共對其國號,在「共和國」這詞前再加上個限定詞「人民」,這個限定詞「人民」絕不是指全體中國人民,如同世界歷史上出現的 「蒙古人民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一樣,「人民共和國」中的「人民」都是「人民民主專政」(與無產階級專政同義)意義上的「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其實質的性質應稱為「中華人民民主專政共和國」。國家元首都是由共產黨最高領導人欽定而立的。

中國的民主運動目的在於在中國實現民主化,也就是徹底地廢除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從國號上看,就是要刪除在國號中代表「人民民主專政」的「人民」兩字。由此而成的「中華共和國」自然就是當代中國民主運動的希望所在。

4.建議民主中國憲法寫上「孫中山先生是中華共和國國父」

提出國號的暫用名和「國父」的憲法確定,理由是;

1〕可以理順中國政治歷史文化的繼承性問題。

2〕凡研究中國當代政治思想史,都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孫中山先生是中國民主運動的開拓者,孫中山先生在中國政治歷史上的地位是否定不了的。孫中山的建國思想從方向上來講是正確的,它依然是未來民主中國建國的方向。完全拋棄孫中 山建國思想,重開爐灶是不可取的,也行不通。

3〕在民主中國憲法中採用了「中華共和國」暫用國名與「孫中山為國父」的憲法確定後,這也是從憲法角度上確定了海峽兩岸的關係是一對平等的孿生兄弟的關係,雙方都承認孫中山為國父,都認同「民主」「共和」的原則,為今後平等地和 平統一中國創造了共同的基礎。在大陸實行民主化的過程中,台灣欲實現「台獨」,是行不通的。在中華共和國建國以後,兩岸的人民與政府的代表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討論「統一」或「台獨」事宜。若雙方要統一,兩岸人民可以重新制定「國號」與「憲法」。希望制定的大陸民主憲法可作為未來兩岸共商統一憲法時大陸方面 的方案基礎。這就要求大陸民主憲法在制定過程中應該努力地吸取中國〔包括台灣〕憲政發展的經驗。

5.國家結構原則

與「國策、國家基本規範、國家組織原則、」等常見的表述,相比看來「結構原則」這樣的表述顯得更可塑性。在工程科學學科中使用「結構」,表達了建造大廈的支柱,建造大廈的原則,在法學中也使用「結構原則」,可簡短地表達建造整個社會大廈的全體原則,表達為政治秩序的法律大廈的 基本支柱。

由於「主義」「思想」屬思想意識方法論範疇,對未來憲政發展和末來的具體政治問題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極大的隨意性,故民主中國憲法應徹底地廢除「正統主義」「正統思想」「指導思想」等確定條款。

建議在民主中國憲法中可確定以下的幾個國家結構原則:

—建立自由的、民主的基本社會秩序,保障人權的原則

—共和原則

—民主國家原則

—地方自治原則

—法治國家原則

—社會國家原則

民主中國憲法的設計應充分地體現這些國家結構原則的實現。民主中國憲法規定成立的憲法機構〔憲法法院〕應對這些國家結構原則及其應用作出嚴格的註釋。

6.建立自由的民立主的基本社會秩序,保障人權的原則

這實質是一種制度,它表達了廢除暴力統治,實現人民按多數、自由、平等的意志表決基礎上的法治統治制度。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尊重個人生存和自由發展的權利

—將民主中國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聯結。通過憲法嚴密地確認人的基本權利及對部份權利的限制

—實現言論自由表達,言論自由擴散,新聞自由和集會遊行自由

—國家政權與人的基本權利相聯結,通過國家政權保障人的尊嚴和尊重不受侵犯

—人民主權原理

—引入「人民公決」

—通過人民的普選,產生顯示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考試國家功能的權力機構來行使國家權力

7.共和原則

共和意味著對所有繼承君主制的否定,也意味著對終身不可廢黜的君主制的否定。

—實行總統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總統對下屆總統沒有任命權、提名權、推薦權

—實行總理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

—國家元首按人民自主的原則,定期選出,是可罷免的。

8.民主國家原則

民主國家原則是統治的權力和統治權力的行使來自於人民,是由人民所給予的。在民主國家中規定所有的權力都來自於人民。

民主國家行式的特徵是:

—平等

—多數統治

—寬容

—多元化

—精英的競爭

—利益平衡

—廣泛性

—妥協性

—合作性

在獨裁國家中統治是由上而下,而在民主國家中統治是由下而上出現的。

民主國家原則有以下基本要素:

—言論自由和輿論的多元化

—人人都有被選為公務員的平等權利

—政治選舉的週期循環原則,選舉前必須規定任期的持續時間

—有規則地舉行自由秘密選舉人民的代表

—實行多數決定原則

多數原則是在實行自由開放的言論與意志形成和實行平等表決利的條件下的全民決策的程序原則

—實行多黨制原則,所有政黨在國家政治意志形成中實行機會均等原則

—行使國家權力的開放性

—組成統治的週期性和任期限定

—實行權力劃分

—實行議會內閣制。

美國式的總統制不適用於中國。法國、俄國式的雙首長制也不適用於中國。議會內閣制、政府議會負責制是適合中國的國家組織的型式。

9.實行地方區域自治制度原則

1)中國不適合實行聯邦制原則,其理由是:

其一,實行聯邦制原則要求有一個同質前提。

其二,從國際政治實踐來看,聯邦制無法解決民族分裂的問題。實現聯邦制只會加 速民族分裂。

其三,聯邦制在其理論、實踐上有其自身的缺陷性,在中國的推行時有許多具體的困難,而在創建期主要戰略任務應放在政治經濟實行全面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創建上,所以,在中華共和國創建期推行聯邦制,政治風險太大。由此考慮,暫不採用聯邦制原則。

2)全國實行

—中央

—自治省、區、港澳特別區、直轄自治市

—地區、省直轄自治市

—縣區

—鄉鎮

五級行政管理體 制

3)地方區域自治管理原則有以下主要內容:

—各自治省區都擁有自己各種高度的行政管理權力

—在中央與自治省區,地市,縣區,鄉鎮間實行合理的權力劃分和稅收劃分

—自治省區與中央間建立友好關係,自治省區對中央有「忠誠」原則

—自治省區對中央的意志形成有參與權

—中央政府對自治省區擁有其特別的影響權、保障權、參與權、監督權、強制權、干涉權

—中央法律優先於自治省區法律

—中央與地方產生法律爭議時,可經由憲法規定有關法庭進行裁決。創設有關的憲法法院分法庭藉以保障實現自由、和平、公平、合理、安全、進步的秩序。

10.實行法治國家原則

法治意味著在按憲法制定的各類法律為基礎,行使國家的權力以保障自由、公平和法律安全。法治國家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點:

—憲法國家原則,要求有一部憲法邦作為整個國家的法律上基本秩序的最高等級的法律規範

—保障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公民與國家之間在法律上基本關係是,國家應首先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個人自由,政治自由和人的被尊重,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國家權力的劃分與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作為國家權力的設立,合理穩定和限定的原則,權力劃分基本原理是憲法的國家組織方面的規定的基本準則

—以法律為淮

法冶國家意味著法律作為整個國家活動的基本準則。法律約束,不僅僅是對行政的限制,同樣也是對立法的限制。要求法在內容上符合公正、合理、平等的精神。憲法優先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法律是法治國家管理的保障。法律要求其確實牲、前 瞻性、可測度性、可信賴性。

—提供廣泛與有效的法律保護

建立憲法法院,它是法律國家的支柱,沒有它,憲法國家不完善。

建立行政法院,它是法律國家的角柱,沒有它,法治國家不完善。

在公共權力傷害公民權利時,公民有權向行政法院上訴,根據就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提供廣泛有效的法律保護。

法官是中立的客觀的法律守護者。

—建立追究賠償制度

—禁止量刑過度

11.實行民主社會國家原則

1)民主社會國家原則的基本思想可理解為全體人民授權於國家權力機構,清除社會的弊病,爭取合理的社會秩序,使人人有個維護作人尊嚴的生活,創造社會的機會平等,創造適度的生活條件和創造社會安全。

2)建議在民主中國憲法中寫入「民主社會國家」原則有以下的理由:

其一,任何國家,在其一般的基本任務中都規定為對外防禦外來侵略,對內保障內部安全與正常秩序,實現共同富裕和保護髮展文化這三項基本任務。

在第三項國家任務基礎上,許多思想家引入「福利國家」、「文化國家」的概念、也有提出「環境保護國家」的訴求。「福利國家」、「文化國家」、「環境保護國家」 這些都表達了一個原則的幾個不同的側重面。這個原則就是一個國家的人民組成一個國家,人民需要「授權」於這個國家機構,使之成為整個社會生活的計劃者、指揮者、組織者。這就是社會國家原則。

中華共和國建國以後,首要的戰略任務是全面實現政治經濟改制,努力繁榮國民經濟。這就需要在憲法中列入實行社會國家原則,表示這樣的「授權」的合法性,以使國家充分地發揮其計劃者、指揮者、組織者的功能。

其二,在「社會國家」之前加上「民主」這一限定詞,目的在於更嚴密地區別與中共的「社會主義」原則。中共的「社會主義」原則是與無產階級專政,共產黨一黨獨裁相聯繫的,而「民主社會國家」原則是與自由民主原則、多黨政治民主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相聯繫的。中共社會主義社會是「共 產黨獨辦政府、政府統辦企業、企業包辦社會」的共產黨獨裁社會。中共嚴重地曲解了「社會主義」思想,從民主憲法意義上講,「民主的社會主義」是允許的,而 「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社會主義」是違反憲法原則的。在民主中國建國以後一個很長的時間內,有必要的淡化「社會主義」這一名詞。所以改用民主社會國家原則。

其三,民主社會國家原則淵源於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思想。孫中山針對馬克思主義提出了民生主義,包括「養民目的」、「均富原則」、「和平方法」、「社會安全」等要點。但作為憲法結構原則宜有具體、明確的定義與內涵,以便末來發生憲法訴訟時有一個公正的裁決依據。而「民生主 義」、「社會主義」、「某某思想」等都屬於政治思想意識或經濟理論範疇的概念,故都不宜寫入憲法中。此外,「民生主義」也很難翻譯成西方文字。

3)民主社會原則的要點有:

—創立與完善中華民族生存空間發展整體規劃、國土綜合規劃、區域經濟合理髮展規劃、城市規劃、縣鄉規劃的制定與執行體系來保障全國經濟最合理髮展

—創立與完善抗震抗災體系

—國家組織環境保護

—創立與完善社會保險體系來保障社會安全,如推行醫療保險、事故保險、退休保險、失業救濟保險、家庭生活保障制度、農民保險

—創立與完善社會救濟體系,如推行社會福利住房制度、社會救濟制度、農村子女失學救濟制度、資助國家紅十字會制度

—創立與完善勞動法體系,如保障勞動就業法制度、勞動時間規定制度、最低小時工資規定制度

—國家有義務組織保障人民生活基本供應,保障管理體系,如煤電水供應、公共交通、醫療設施、環保設施、青少年教育、文化娛樂設施、喪葬設施、老年人設施

—國家發揮其對經濟的干預力,保障市場經濟有規律的迅速發展

—實行國家財政預算與決算制度

12.國家機構組織的設想

根據中國基本國情以及分析世界各國的國家機構組織體系的優缺點,中國未來的國家政權機構設計基本取向是採用議會政府體系,實行議會內閣制。

議會政府體系主要特徵是:

—政府成員一般也可以是議會的成員

—政府是從議會選出,是由議會上佔多數席位的黨或構成議員多數的幾個黨聯盟的領袖所組成

—政府採取以總理為最高首長的金字塔型的結構

—一旦失去議會成員多數的支持,政府就立即總辭職

—政府與議會具有相互監督的可能

—政治基本決策的功能主要分配於政府與議會上

參照孫中山的建國構想,結合參考世界各國的憲政經驗,建議:

1)議會採取眾議院與參議院兩院制

2)採用以總理為首的實行集體領導的國務院內閣制

3)建立獨立的各專業性的護憲與司法系統〔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

4)建立強力的監察系統〔監察院、審計院、軍監署、經濟監察院〕

5)設立人事考試院

6)設立社會紡經濟協院

7)設立規劃協議院

13.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由三個部份

—全體眾議院議員(約600-700人)

—全體參議院議員(約300-400人)

—由全國每個縣議會選舉一名國民大會代表所組成。

國民大會主要任務是選舉產生中華共和國總統。

14.中華共和國總統

由國民大會選出中華共和國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與連選。要求共和國總統在當選後退出一切政黨和一切企業。

中華共和國總統主要任務;

—總統是國家的元首

—總統是憲法的保護人

—在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的協助下有行政的參與權

—在國務院總理請求下批准解散眾議院

—發佈任命狀

—有法律的簽署權

—任命駐外國大使

—援見外國大使

—承認外國

—發佈嘉獎令,發佈國家榮譽勳章

—發佈特赦令

—宣佈戰爭緊急狀態令

15.中華共和國副總統

設中華共和國副總統一名,他由參議院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六個月。

中華共和國副總統的主要任務:

—輔助總統

—憲政顧問委員會主席

—在總統缺席(生病、修養、外出)時擔任代理總統工作

—擔任總統的特別專使

16.建議設立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以體現總統的政治參與權

首屆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由眾議院選舉3名眾議員,其中1名眾議員擔任委員會秘書長,參議院選舉2名參議員以及當屆的副總統組成。副總統為委員會當然委員與主任。在第二屆以後的各屆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中另加上退休的歷屆總統為其當然委員。

總統憲政顧問委員會任務:

—作為共和國總統的顧問

—委員可委任為共和國總統特別任務使節

—主持計劃中國憲政發展戰略研究、國家安全戰略研究

—主持表示中華文化的主要建築(如議會大廈、中央博物館、重大紀念碑等)的開工典禮落成典禮。

17.眾議院

1〕眾議院選舉週期為4年。

2〕眾議院議員限額 確 定過多,有礙議事效力,擬確定為600—700名眾議員限額。

3〕眾議院全體眾議員是由全國以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秘密方式選舉產生。凡年議滿18歲的中國公民皆有選舉權。

4〕眾議院眾議員的選舉制度採取二票制,即多數選舉與比例選舉的混合方式。每選舉人都有二張選票,一票投眾議員直接候選人,全國大致按地委級分為300多個選區,每選區以機相對簡單多數選出1名眾議員,另一票投政黨,按全國大行政區各黨事先提出的本黨比例選舉候選人表,各大區 政黨比例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的席位可採用比利時數學家豪爾持方法進行分配。

5〕為保障眾議院有較強政府組織能力,規定得票至少5%的政黨方可分配到眾議員席位。

6〕眾議院主要任務是與參議院共同組成國家議會,行使立法權力,表達人民意志,選舉組織政府,選舉國家其他最高機構。

7〕所有眾議員都是國民大會成員,通過國民大會選舉總統。

8〕總統向眾議院提出國務院總理侯選人,眾議院選舉產生國務院總理,交參議院批准,參議院有異議時,召開兩院協議調委員會討論。

9〕監察院有權向眾議院提出對總理的彈劾議案。眾議院若拒絕監察院的彈劾提案的二週內,總理末主動請辭,監察院或者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提出總辭職。

10〕建立眾議院各專業委員會,主要有外交、國防、預算財政、經濟、內政、社會勞動、司法、交通郵電、科教文、農林漁、民族宗教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內政黨按議員比例分配其委員數目。

11〕國務院總理向眾議院各專業委員會提出內政、財政、經濟、勞動、交通、郵電、科教文、農林漁等部長名單,由各專業委員會舉行任命聽政會,併進行表決。

12〕眾議院選舉產生憲法法院大法官,人事考試院院長、委員,司法系統各高級法院院長大法官,監察院監察委員等。

13〕眾議院選舉社會經濟協議院總裁(必須是眾議員)和眾議員兼任的社會經濟協議院委員5名。眾議院選舉規劃協議院眾議員兼任的委員5名,非眾議員擔任的委員5名。

14〕眾議院的主要任務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與參議院有分歧時,可召集聯合協調委員會協調。

15〕對行政和司法及其他國家機構具有監督權力,審批政府年度預算和決算,批准與外國簽訂的國家條約,有使喚權、質詢權、查詢權,要求監察院進行立案的動議權。

16〕眾議員不得兼任參議員。

18.參議院

1〕參議院由總限額為300名至400名的二個部份參議員組成。第一部份是各自治省區、直轄市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大約為3 —4名)。他們以參議員身份參加中央參議院,以表達各自治省區、地方對中央事務的參與權,他們又是各自治省區地方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擔任本自治省區、地 方行政管理,有地方立法的動議權。第二部份是由各地委級議會各選舉1名中央參議員,也可以由各地委組織參議員直選。

2〕參議院參議員任期為4年。

第一部份參議員由自治省區行政委員會選舉時產生,4年後隨自治省區行政委員會改選而同時改選。

第二部份參議員由各地委(直轄市)議會選舉時組織改選,任期為4年。

3〕所有參議院參議員都是國民大會成員,參與選舉總統。

4〕參議院選舉產生副總統,任期二年六個月,不得連任連選。

5〕參與批准國務院總理人選。

6〕國務院總理向參議院外交、經濟、民族、規劃委員會提出外交、外貿、民族事務、建設等部長名單,各專業委員會進行任命聽政會,再進行表決。

7〕選舉部份憲法法院大法官;選舉規劃協議院院長(必須是參議員)和參議員兼任的規劃委員;選舉人事考試院部份委員;選舉司法系統各高級法院部份法官;選舉監察院院長和部份監察委員。

8〕對行政司法及其他國家機構具有監督權力,參與審批政府預決算案,批准與外國的國家條約,有傳喚權、質詢權、查詢權,查問權、調查動議權。

9〕參議院的主要任務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與眾議院有分歧時,可召集聯合協調委員會協調。

10〕參議員不得兼任眾議員。

19.立法過程

1〕動議權(發動權)

行政當局的提案權在國務院,不在個人,總理部長可提,但要由國務院會議決定為據。人事考試院在人事任命事項上有提案權。監察院有對總統 、總理彈劾提議權。

眾議院眾議員可 直接在眾議院提案,但至少有一個5%的基本數同意。

經濟協議院和規劃協議院有涉及經濟和規劃方面的提案權。

2〕立法過程

一般立法過程:

—提出法律提案交眾議院討論

—眾議院辨論一讀二讀,表決批准,呈交參議院

—參議院辨論,批准

—總統簽署,公佈生效

特殊立法過程:

—參議員向參議院提出法律提案,交參議院討論

—參議院辨論一讀二讀,表決批准,呈交眾議院

—眾議院辨論,批准

—總統簽署,公佈生效

3〕在參、眾二議院產生立法表決異議時,可召集由二院專業委員會委員組成聯合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

若法律無時間緊迫性時聯合協商委員會以「穩妥」為原則取向。

若法律有時間緊迫性時聯合協商委員會以「主導」為原則取向。

可規定外交、國防、外貿、民族事務、文化文字教育事務、全國建設規劃事務方面的法律以參議院為主導。而內政、財政、勞動社會、經濟、交通、郵電、科教等其他專業則以眾議院為主導。

20.國務院

1〕國務院(也可稱中央政府內閣)是最高級的行政權力機構。

2〕國務院由作為內閣首長的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各部部長所組成。

3〕國務院正式成員(總理和部長)必須是非「在職軍人」。

4〕國務院是共和國對內對外的決定性的政治領導機構,國務院在行使行政權時作為整體向議會負責。

5〕國務院的主要任務

—是在對內對外事務上起了國家的全面政治領導(謀劃、組織、協調)

—參與立法

有立法的動議 權,有向總統提出宣佈緊急狀態的申請權,在授權的基礎上發佈法令。

—參與全國各地方的行政管理

對各省區、直轄 市在執行中央法律時有監督權,在對中央政府管轄業務上有權發佈行政管理規劃,在對委託各自治省區、直轄市管轄業務上,在取得參議院同意的前提下有權發佈行政管理規劃。

6〕政府(國務院)可以是由一黨支持下(稱為一黨政府)或由多黨支持下(稱為多黨聯合政府)組成。若所有政黨都參與政府組閣,稱之為泛黨政府,這時議院中反對派太弱,無法起監督政府的作用。

7〕國務院(內閣)組織結構原則是:

—內閣集體組結原則,設立國務院院務會議制度

—總理主導原則

—部長管轄職權範圍原則

—國務院在行使行政權時作為集體向議會負責

—副署原則

8〕國務院總理是由議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與眾議院立法期同步),最多連任2屆(即最多12年)

9〕建議:新體制中僅設副總理1名,並規定僅在總理生病、缺席、出訪、休假時代理總理,主持國務院院務會議,代理總理職務。建議:新體制中完全廢除副部長的職稱,以期提高領導素質與辦事效力。

10〕建議設立全國行政向首長會議制度,由國務院總理定期召集各省區直轄市行政首長(省區主席,直轄市長、首席部長、經濟部長等)會商國家事務,一年擬定為兩次。

21.憲法法院

1〕憲法法院是憲法的守護神,在憲法爭議問題上作出最終裁決的特別法院。它是獨立於總統、國務院、參議院、眾議院的憲法機構。它作為最高的司法權力機構,是可作出法律裁決的法院。憲法法院是法治國家的支柱。

—為了圓滿無缺地實現憲法原則,對各國家機構的權力範圍作出具體的裁決,需要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

—按照憲法原則,就具體的現實問題作出憲法解釋,需要設立一個憲法法院。

—在現代世界各國政治發展史上出現過一個人的獨裁、一個黨的獨裁,一個軍事集團的獨裁,也出現過議會多數的獨裁,設立獨立憲法法院就可防止獨裁的產生,保障民主法治的國家原則。

—未來中國將實行地方自治制度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實踐中就有可能出現大量的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意見分歧與爭執,這就需要設立一個憲法法院對此作出最終仲裁。

—對於由議會通過的各項法律、法規,政府頒發的規定、決定是否與憲法基本原則相一致,憲法法院具有最終的審查權力。建立獨立的憲法法院就可以保障各項法律法規、行政決定與憲法基本原則的一致性。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憲法法院受理公民的憲法申訴。

—設立憲法法院還可以對監察院提出的對總統 、總理彈劾案作出裁決,保障國家的權力平衡與相互監督,並保障全國的政治穩定。

2〕憲法法院的主要任務

—對關於各國家機構的權力和義務的爭執作出仲裁。

—裁決一般的法律和法規是否與憲法一致。

—對中央與自治省區間的爭執作出仲裁。

—對公民社團的憲法申訴進行裁決。

—對基本權利的保障進行裁決。

—最終裁決政黨的違憲訴訟。

—裁決對總統、總理的彈劾案。

—裁決對大法官的申訴。

—對由各級的判決作具體的規範審查。

—對國際法的具體條款是否可移植為中國法律的組成部份作出裁決。憲法法院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3〕憲法法院的組織法

憲法法院有第一憲法法庭,第二憲法法庭和憲法法院西北、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港澳分法庭。

第一憲法法庭主司對規範審查的仲裁,中央各機構間的憲法爭訟,中央與自治省區的憲法爭訟的最終裁決,對各分法庭作出裁決進行最終裁決。

第二憲法法庭主司保障基本人權的實現和公民的憲法申訴、政黨的違憲、對總統、總理的彈劾。

所有憲法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院大法官會議,以協調司法的一致性。

4〕第一、第二憲法法庭大法官的選舉

—第一、第二憲法法庭大法官一半由眾議院選舉產生,另一半由參議院選舉產生。

—大法官不准許擔任眾議員、參議員、政府內閣成員,也不准許擔任各地方議員或地方政府成員。

—眾議院按政黨比例產生16名議員組成的選舉人團,由選舉人團以2/3多數選舉產生一半的第一、第二憲法法庭大法官。參議院按各省區一票的比例產生的參議員組成的選舉人團,由選舉人團以2/3多數選舉產生另一半的第一、第二憲法法庭大法官。人事考試院向眾議院參議院選舉人團提 出為當選人數3倍的大法官侯選人名單,進行差額選舉。政府內閣對當選的大法官有行使否決權的權力。

—大法官任期8年,可連選連任,最長年令限界為70歲。

22.最高法院

1〕憲法規定,設立最高民事刑事法院

最高行政管理法院

最高財政經濟法院

最高勞動社會法院

另外設立軍事法院

國家紀律法院

國家海事法庭等

2〕各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人事考試院法官任命委員會任命。

3〕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最高財政經濟法院、最高勞動社會法院法官組成最高法院法官聯合會議,以保障司法的一致性。

23.監察院

1〕建議民主中國設立監察院。它由30名監察委員組成,參議院、眾議院各選舉產生15名監察委員,由參議院選舉產生一名監察院院長兼監察委員。

監察院監察委員擁有調查權,專門負責對總統、總理、部長、政府高級官員、參議院議長、參議員、眾議院議長、眾議員、各政黨主要領導人、大法官、法官、人事考試院院長、人考委員、社會經濟協議院總裁和經濟委員、規劃協議院院長和委員、中央銀行行長等進行監察,接受人民申訴。

2〕根據案件嚴重程度監察實行全體審議,6名監委審議,3名監委審議,1名監委審議的制度。

3〕監察委員享受大法官的待遇,監察委員要求不得在政府、政黨、企業、團體中兼職,要求不兼任眾議員和參議員,負責對政黨監察的監察委員要求為無黨派人士。

4〕對總統或總理彈劾案的憲法爭訟程序

監察院全體審議會議通過對總統或總理的彈劾案,監察院將彈劾案交參、眾議院討論表決,眾議院以2/3多數通過對總統或總理彈劾案,參議院以2/3多數通過對總統或總理彈劾案時,總統或總理有權向憲法法院上訴。憲法法院駁回,總統或總理應立即辭職。

若眾 、參議院拒絕總統或總理彈劾案,在二週內若總統或總理未主動請辭,則監察院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決定監察院總辭職或決定向憲法法院總提出上訴,憲法法院判決總統或總理彈劾案成立,總統或總理應立即辭職。憲法法院駁回彈劾案,監察院立即解散,由議院重新選舉。

24.考試院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握考試事項。

對社會影響重大,素質要求高的職業,如教師、醫生、律師、經濟會計師、公務員等實行國家資格制度。

國家資格是國家對準備進入相關專業隊伍,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的基本要求。

國家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醫生、律師、經濟會計師、公務員等實行的一項法定職業許可制度。實行這種制度,只有具備教師、醫生、律師、經濟會計師、公務員等資格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為相關職務。

建議將設立國家資格制度與國家高等教育制度相銜接。將高等學校的學士考試確定為國家一級資格考試,除律師、醫生、公務員外的國家一級資格考試皆由國家教育部授權於各高等學校組織進行,具有國家一級資格者方可允許參加國家二級資格考試。各專業的國家二級資格考試(包括律師、醫 生、公務員國家二級資格考試)則由考試院掌管,組織進行。高等學校中進行的碩士、博士考試主要偏於培養學術研究能力,而考試院掌管的二級資格考試主要偏於對國家法律政策行政管理知識和專業知識的掌握。故碩士、博士考試不可代替國家二級資格考試,國家二級資格考試也不可代替碩士、博士考試。

2〕考試院由18名考試委員組成。其中12名考試委員由參議院選舉產生,6名考試委員由眾議院選舉產生。考試院院長兼委員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考試院委員任期6年。每年與改選3名考試委員。

25.人事院

1〕人事院對各中央、自治省區、直轄市公職人員執行考績銓敘業務,有監督權,掌理全國性人事事項。

2〕人事院由12名銓敘委員組成,其中8名銓敘委員由眾議院選出,4名銓敘委員由參議院選出,銓敘委員任期4年,每年改選3名。

3〕人事院院長兼委員由眾議院選出,人事院院長兼委員任期與政府任期相同。

人事院院長兼委員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由眾議院選舉通過。要求人事院院長,在眾議院提名通過後,宣佈退出一切政黨,接受眾議院的任命。規定人事院院長在各類人事院務會議上擁有否決權票。

4〕人事院下設

—中央機關人事提名委員會

—自治區、省人事提名委員會

—法官任命委員會。

26.經濟社會協議院

1〕創製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的必要性

〔1〕為了貫徹民主社會國家原則,在社會經濟活動上也實行廣泛的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充分地發揮國家經濟活動和與經濟有關的社會活動的組織功能,需要創製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

當今世界各國的國家機構都將國民經濟社會活動的組織工作作為自身的一項重大任務。世界各國的國家機構都在不同程度上對於國民經濟社會活動進行了國家的干預。綜觀各國國家機構對經濟社會活動的干預,按經濟生活作用範圍來分,大致可分為

—建立以穩定為目的的經濟秩序和合理的市場競爭政策

—建立以社會安全、社會平等為目的的勞動社會秩序

—實行合理、優化為目的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環保政策

—實行以就業、價格、外貿平衡、經濟增長為目的的經濟繁榮政策。

按國家干預的方 式方法來分,可分為

—通過法律

—通過政府法令規定

—通過政府與國際談判協商簽訂的條約之類

—通過政府的各項稅收政策

—通過政府的各項經濟措施

—通過政府(銀行)的貨幣利率政策

—通過政府對企業的經濟管理的參與等等。

若將這些國家在經濟生活幹預的方式再進一步分析時,可將它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種是國家作出對所有公民所有企業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條約、命令、規定,它們是經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方式形成的全民意志。通過法律方法進行干預,這裡面還有一個「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平等問題。另一種是國家行政當局(包括銀行)制定的各們種經濟政策及具體的經濟措施,它們可以是對所有企業都有約束力的準則,或者是僅對某些個人圈和企業有約束力的裁決、決定、協議,或者是對個人企業都無約束力的建議。

從各國的經濟實踐上看第二類經濟干預的措施是大量的、具體的、複雜的。目前西方許多國家常常採用由國家行政當局領導人召集各經濟利益功能集團與當事人會商的暫時性、輔助性的方式來補充。自然這中間問題不少。在未來民主中國,經濟社會活動的干預方面應運用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原 則,建立固定性的結構組織。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原則即是指行政(包括國家經濟部、財政部、銀行等),准立法機構,司法(財政法院和經濟財政監察院)三權分立的制度。這樣的一個固定性的准立法機構就是經濟社會協議院。

〔2〕創製經濟社會協議院,可充分保障全國各經濟社會功能團體和社會經濟利益集團對於國家在經濟社會活動層次上的意志形成的參與權利。

目前世界各先進 國家都實行政黨政治。實行政黨政治,全國人民通過政黨這樣的中介組織方式來組成國家權力機構,表達全國人民的政治意志。各國的議會都是由各政黨的代表所佔據。這裡有一個缺陷,在國家對全國經濟活動層次上的決策、組織、干預上缺少各經濟社會功能團體(特別是各行業企業僱主團體、各企業工會團體、消費者團體、 經濟學家團體)的參與。

創製經濟社會協議院,就可保障各經濟社會功能團體、各社會經濟利益集團對於國家各在經濟活動上的意志形成上的參與權利。

在與經濟社會有關的立法程序上將規行政當局制定與經濟社會有關的法律草案,必須在取得經濟社會協議院的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提交議會討論。在具體經濟措施方面,將規定行政當局制定的各項經濟政策與具體措施必須經過經濟社會協議院通過方可執行。

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可以克服許多國家在經濟活動組織干預上常見的反應遲慢、措施不當、干預不力、金權腐敗等毛病。

〔3〕為了有效地在中國實行經濟制度全面改制,需要創設經濟社會協議院。中國是幅員廣闊、人口眾多的國家,中國經濟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改制的階段。可以明確地講,中共按其臆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永遠是解決不了這一改制。從國家與企業關係來講,中共的經濟永遠也 走不出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統,一統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的這樣一個怪圈。

民主中國建國以後的一個首要的任務是迅速地建立起穩定的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平等的勞動社會秩序,有效地實行經繁榮政策,它迫切地需要設立一個民意機構,它就是經濟社會協議院,來迅速地解決在經濟改制社會穩定上出現的大量具體的經濟社會問題。經濟社會協議院為勞資各經濟利益集團 提供了一個會商、協調機會,經濟社會協議院對於公共交通醫療事業的價格擁有決定性的權力,以保障全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經濟社會協議院擁有對國有大中企業推薦經濟管理人才的建議權。設立這樣的機構為中國造就大批優秀的經濟企業管理人才創造了一個機會。

〔4〕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可實現建立一個「小政府,大社會」,使國家行政機構專注其國家行政管理的事務。為此建議憲法規定設立經濟社會協議院。

2〕經濟社會協議院的組成

經濟社會協議院由15名委員組成。

經濟社會協議院總裁參與國務院會議,對國務院擬向眾議院提出的有關經濟社會方面的法律提案擁有否定權,對經濟社會協議院院務會議的決定和規定,擁有否定權。經濟社會協議院總裁和協議院委員任期為4年,與眾議院立法週期同步。

3〕經濟社會協議院主要任務有

—在國務院的同意下向眾議院提出具體法律性質的經濟法律草案

—對國務院擬向眾議院提出的政府預決算法案有諮詢權和否決權

—對政府行政機構 (包括銀行)作出的經濟政策、規定具有審議權和建議權

—對公共交通能源衛生企業的基本定價,運營與投資計劃作出最終決定,擁有向經濟財政監督院對各企業通進行經濟調查(立案)的提案權

—個別企業出現經濟財務危機時,有權立即召集政府經濟部,投資銀行,相關企業代表,討論政府經濟部提出的具體措施,並迅速作出決議

—出現勞資危機時,經濟社會協議院立即派出協調員進行協調解決

—經濟社會協議院有建議權,就本年度各地工資價格主導變動幅度作出決定,作為各企業勞資談判的主導依據

—有向各主要企業董事會提出經濟管理人才的推薦權

27.建議設立規劃評議院

1〕設立規劃評議院的必要性。

孫中山先生研究美國開國的成功經驗時曾高度讚揚美國的實業計劃,並親自編製根振興中華的實業計劃。

結合西方工業國家工業發展的經驗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這裡講的「規劃」應全稱為中華民族生存空間發展整體規劃。它包括國土規劃,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工業發展計劃,區域地區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能源發展規劃,長江黃河水利規劃,森林發展規劃,農 業發展和農村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為了能編製一部為造福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科學的國家整體與各專業規劃,為了確保規劃的權威性、科學性、合理性、前瞻性、經濟性,有必要貫徹廣泛的民主原則和嚴格地貫徹編製、立法、執行分立的原則。

規劃評議院就是這村樣一個專門從事於整體規劃與專業規劃的審批,立法的准立法機構。

2〕整體規劃編製的主導思想是

〔1〕中國的整體生存空間結構應在考慮到自然條件、現實狀況、人口發展、經濟發展、基本設施、工程技術發展、社會和文化發展需要並考慮到以下的幾點:

—最佳地為人的自由發展服務

—保障和維護人類自然生存條件

—為子孫後代的生存空間利用保留開發的可能

—為各地區人民提供等值的生活條件和生活質量

〔2〕考慮和改善整個中國各地區間的空間關係,

〔3〕局部地區的發展應適應於整體的發展,整體的發展應該考慮到局部地區的現實和條件。

3〕規劃評議院的產生與組成

規劃評議院下設規劃立法委員會和規劃評議委員會。規劃立法委員會由120名左右委員組成,他們分別由眾議院選舉產生30名委員,參議院選舉產生30名委員,各省市協議院選舉一名委員共30名,由人事院提名委員會選舉產生30名。

規劃立法委員會主要是審批整體規劃和各省區,各專業規劃,協同行政機構制定有關規劃環保法案草案提交眾議院參議院批准。

規劃評議委員會由200名左右委員組成。他們分別是由經濟發展戰略研究專家、國土規劃專家、地理經濟學家、交通專家、能源經濟專家、土木水利工程專家、水經濟專家、區域規劃專家、城市規劃專家、地質地理氣象專家、化工專家、環保專家、人口經濟學家、農業森林專家、國防發展專家 等各類專業人員產生。

規劃評議委員會委員的主要任務是對行政部門、各省地組織編制的各類規劃進行專業評審。

28.自治省、區、直轄市的組織機構

1〕各自治省、自治區、自治直轄市必須遵循自由、民主、社會、法治的憲法結構原則。

2〕各自治省、自治區、自治直轄市的立法機構可分兩種類型組成。

—單一議會制——適用於人口集中、轄內各部份差異較小,如各直轄市,西藏自治區,海南自治省等,個別的直轄市可按市長議會制度模式來組建,大部份按議會制度模式來組建。

—參眾二議會制——適用於人口眾多、轄內各部份差異較大,如四川、山東、廣東自治省、新疆自治區等按議會制度模式來組建。

3〕各自治省、自治區、自治直轄市的行政機構的組織結構。設立行政委員會,它由省區主席、市長兼行政委員會主席、中央參議員、行政委員會委員,以及由中央人事院提名、由省區直轄市議會批准產生的行政委員會委員。行政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立法議會同步都為四年。

省區主席向省區議會提名,選舉產生一名省首席部長,和各專業部部長。行政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實現本省區的政治領導,參與本省區的立法,向省區議會提出地方法案的動議,頒布法規規定,參與本省區各地方的行政領導。各專業部為行政執行機構,各專業部部長鬚向首席部長負責,首席部長鬚 向行政委員會及省區主席、市長負責。

4〕省區市政府機構選舉產生方法

部份實行單一議 會制的自治省、區、直轄市可進行公民直接選舉方式。在其他實行單一議會制和所有實行參眾二議會制的自治省、區可採取間接民主選舉方式。

5〕自治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設立行政法院、高級法院、社會勞動法院等,監察院、人事考試院、經濟協議院、規劃協議院。

29.民族問題

1〕建議中國民主憲法中引入「公民自決」的條款。

2〕建議專門制定一部「公民自決法」。公民自決法將規範公民自決的程序和實施。

3〕建議可規定地區公民表決必須在達到全體有表決權人數的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公民表決「要求地區脫離中國的獨立案」方可成立。地區公決在達到參加人數的簡單多數(半數),「要求加入中國的併入案」成立。

「脫離案」與「併入案」同時寫入,並規定有一個數量差。

4〕對公民表決「脫離中國案」的程序的設想。

〔1〕研究階段,由萬名公民連署後即可向省區行政委員會申請,由省區行政委員會拔款,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某某問題研究所」。此階段在社會上攻擊憲法原則,鼓吹國土肢解,民族仇恨是違憲的,是禁止的,但在高校科研範圍內由於實行思想自由、科學自由、學術自由原則,對某 某問題進行研究是完全允許的。在此階段要求研究所制定出實行地區公民表決申請案,其中該申請案必須包括申請實行公民表決的理由,對公民表決的實施,對獨立後的該地區建國原則,對與中國其他各省區的債務確認償還按規定,獨立後本地區其他少數民族(漢族與其他民族)政策問題,並草擬相關規定。

在此研究階段,地區行政委員會也可以拔款,在高校研究機構中設立反對意見的某某問題研究所。

〔2〕申請案提出階段,要求申請案在獲得全省區1/10人口的連署後,由某某問題研究所向省區行政委員會正式提出。

〔3〕申請案審批過程

—自治省區行政委員會同意,交省區議會審批,

—省區議會審查批准,交中央眾議院審批,

—中央眾議院審查批准,交參議院審批,

—中央參議院審查批准,交國務院總理,總統簽署生效,

—若在省區議會,中央眾議院,中央參議院否決申請案後,申請人有權利向憲法法院提出憲法申訴。

〔4〕實施公民表決宣傳階段

此期間該地區大眾輿論媒體宣傳肢解獨立,攻擊中央實行民族沙文主義等,都不屬於違憲之範圍。

〔5〕實施公民表決。

〔6〕公民表決案確認階段

由參議院確認批准,並提出審批「過渡法」。若參議院否定時,申請人有權利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7〕實行分離過渡法

〔8〕實現獨立。

5〕建議向末來的憲法法院申請,請求未來的憲法法院對以下問題作出憲法解釋和憲法確認裁決。

—對中國實行民主原則、法治原則、共和原則的基本要素,逐條進行解釋。

—對中國實行民族平等與地區自治原則的基本要素逐條進行解釋。

—裁決「中國是實行民族平等原則的多民族國家」。

—裁決「中國是實行宗教自由原則,並實行政教分離原則」。

—裁決「中國不是單一宗教的國家」。

假如憲法法院作 出了以上的解釋與裁決,那就將明確地否定了「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理論,這理論在世界上是行不通的,也是不成立的,在中國則是違憲的。將確認「若某地區欲想建立「政教合一」的國家」,這也是違憲的。或者某地區欲以「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作為提出獨立的理由;或者某地區欲想獨立出去,建立一個反民主原則、反法 治原則的封建君主國家,省區議會、中央參眾議會可有理由拒絕公民表決申請案。

6〕要求中央政府實行這樣的經濟發展戰略,以保障中國的各少數民族自治省區經濟社會發展要穩定地超過周邊鄰國。並將這列為中國實行地方自治原則的一個要素。

30.政黨問題

民主中國憲法有必要添加入關於政黨問題的專門條款和制定相關的政黨組織法,對政黨活動作一規範,建議作出以下的政黨活動規範要點:

1〕政黨的成立是自由的,

2〕政黨的作用主要在於參與人民的政治意志的形成,

3〕政黨的內部秩序必須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則,

4〕對黨營企業作出嚴格的限制,根據政黨的主要作用引出,政黨不得從事主要旨在商業營利的經濟企業活動。建議規定從屬於政黨的黨報、黨刊不得從事商業營利的廣告業務,

5〕禁止政黨在企業、事業單位、學校、軍隊中建立黨委和支部組織,

6〕政黨必須定批期向監察院公佈其收入來源,由於政黨支出情況與政黨競選戰略有關,屬政黨保密範圍,故無需公佈,

7〕由於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主要在中央眾、參議院實行,而地方(各自治省區、專區、縣)水平上主要不是進行政治決定,而只是管理任務,故僅僅參與各自治省區、專區、縣選舉的團體,都不屬於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其成員僅吸收其籍貫的團體,都不能承認為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地位,

8〕根據政黨意義,政黨不宜與利益集團、福利團體相混同,根據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主要集中於全國參、眾議會水平上,根據假如末來憲法法院作出的裁決「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由此引出,僅僅吸收某群體為成員的,如「壯族民主黨」、「殘疾人福利黨」、「冶金工人黨」等都不能承 認其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地位,

9〕根據政黨的定義,根據憲法法院關於政教分離的原則和「中國不是單一宗教的國家」的裁決,專門吸收某宗教徒為成員的,如 「佛教真理黨」、「拜上帝會黨」都不能承認其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地位,

10〕建議禁止政黨在十六歲以下青少年中組織政黨預備組織,

11〕建議規定某政黨若八年不參加眾議院選舉,即自動失其憲法意義上的政黨地位,

12〕建議憲法對政黨的違憲與禁黨程序作一規定。依據政黨的綱領目的以及它的成員行為,若政黨損害與排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有害於中華共和國的存在,則中央有關部可向監察院提出禁黨申請案,監察院立案調查批准,政黨可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訴,對違憲的最終裁決由憲法法院作 出。

31.軍隊問題

1〕建議在民主憲法中設立專門條款,規定中國軍隊的主要任務。

2〕建議在憲法條款的基礎上制定一部軍隊投入法,規定軍隊投入的條件,批准程序,以及嚴格防止濫用軍隊投入權的措施。

3〕在以下情況,經過一定審批程序,方可投入軍隊:

—當發生自然災害或特別嚴重的不幸事件時,自治省、區、直轄市可向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區、直轄市提出清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區、直轄市可發出指令,投入警察力量。在警察力量不足時,方可投入邊防軍和軍隊,

—自治省、區、直轄市出現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緊急狀態時,自治省、區、直轄市可以要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區、直轄市下令調用其他自治省、區、直轄市的警察力量和邊防軍。當警察力量和邊防軍無法單獨消除危急時,政府可指令調用軍隊。軍隊的投入僅僅在於保護公民為目的和與 有組織有武裝的暴亂作鬥爭中支持警察和邊防軍,

—自治省、區、直轄市或中國受到外來武裝入侵的威脅時,政府在眾議院、參議院以及由眾議員、參議員組成的特別委員會批准下,全國實施緊急狀態,投入軍隊,

—履行國際條約和執行聯合國決議的前提下,政府下令投入軍隊。

4〕軍隊的最高指揮權

在和平期間軍隊最高指揮權屬國防部長,

在宣佈實施緊急狀態後,軍隊最高指揮權屬國務院總理。

5〕設立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度

中國軍隊按矩陣管理方式進行組織。設立各聯防區參謀長聯席會議,陸、海、空、特 種軍參謀長聯席會議。由各聯防區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和各軍種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組成參謀長聯席會 議。國防部長為參謀長聯席會議的第一主席。另設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兼總參謀長和副主席兼副總參謀長(為在職軍人)各一名。國防部主要負責軍備與後勤發展規劃。

6〕建議廢除政委與政治指導員制度。

7〕建議軍隊實現國家化,超政黨化。要求軍隊的將級以上軍官退出一切政黨。在職軍人不得擔任政府(國務院)領導人。在職軍人欲要參加各級政府、議會競選、組建政黨須首先退出軍隊。

8〕建立軍隊監察制度和獨立的軍事法庭。

32.利益影響團體

1〕利益影響團體主要是指代表成員的某種利益,推動參與並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公共決策的組織。它與政黨的區別在於,政黨以爭取掌握政府負責權為主要目的的,它的主要活動在於議會選舉鬥爭,而利益影響團體則不同之,在經濟社會中,利 益影響集團主要是指工會與僱主團體。民主中國有必要在憲法和利益影響團體組織法中對利益影響團體作一規範。

2〕建議未來中國一個工廠企業只准成立一個工會,禁止政黨在企業中成立專屬該黨的工會,如鞍鋼甲黨工會,鞍鋼乙黨工會。

3〕建議未來中國的核心工會組織既不按英國的職業原則(如建立鉗工工會),也不按德國的經濟大部門分類原則(如建立全德公共事業運輸與交通總工會)組建。

建議未來的中國 核心工會組織按各自治省、區的工業經濟行業細分類原則進行。如建立廣東省汽車工業工會,山西省煤礦工人工會,該心工會代表本分支行業工人利益參與本工業經濟分支行業的年度工資福利談判。

4〕建議建立各自治省、區總工會。各自治省、區總工會由本省區各地工業經濟分類工會聯合組成,僅接收團體成員,它僅起聯絡、協調作用。

建議禁止建立全國性行業工會(如全國港口工人工會,全國冶金工人工會)。

建議建立全國總工會,它由各自治省、區總工會聯合組成,它僅起聯絡、協調作用。

33.傳播媒體(出版與廣播電視)

1〕建議在未來民主憲法中引入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關言論、出版自由的基本自由權利的條款。規定憲法保障任何人具有

〔1〕言論表達和意見擴散的自由,

〔2〕信息自由,

〔3〕出版自由,

〔4〕報導自由,

〔5〕廢除新聞,書刊檢查制度,

2〕為了使傳播媒體在廣大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及輿論形成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為了使傳播媒體通過意志表達對政府政黨的政治責任和政治決定起批評、監督作用,為了防止政府政黨的宣傳獨裁、言論一律和輿論濫用,為了防止壟斷媒體團體的言論獨裁和輿論濫用,民主中國有必要在憲法和傳播 媒體法中對傳播媒體活動作一的規範。傳播媒體可分為書籍、報紙、刊物出版傳播媒體和廣播電視傳播媒體兩種不同的類別。出版自由是建立於不計其數、影響能力不相上下的書籍、報紙、刊物出版輿論載體這一前提下。但由於技術因素(有限的頻道)和建立廣播電台電視台需要巨額的投資,故國家只能允許建立有限數目的廣 播電視載體。

對前一類媒體建議以憲法與法律形式作出規定:

〔1〕政黨主辦發行的報紙、刊物不得刊登商業廣告。

〔2〕政府及所屬機構主辦發行的報紙、刊物不得刊登商業廣告。

〔3〕嚴格地防止全國性或跨大地區(如跨東北華北等)的壟斷報業財團的產生,禁止出版非政府、非黨派所屬的報業財團的全國性綜合類報紙。

〔4〕非政府、非黨派所屬的綜合報刊公司的各地區、各大地區的綜合類報紙、刊物可以向全國發行,但其商業房地產廣告類僅以本出版所在地區為限,報紙地方消息版僅以出版所在地區為限。

〔5〕綜合類的期刊,專業性(經濟、體育、文藝、科技、教育、旅遊等)的報紙,期刊可允許全國出版,發行,但對於商業廣告的範圍與占版比例和商業廣告收入比例應有明確的限制。

〔6〕禁止綜合類報業公司併吞專業類報業公司。

〔7〕每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都應表明出版物的政治屬性(如無黨派中立,某黨機關報),本出版物的發行屬性(如東北地區綜合類,全國性體育類)。

規定每年至少一期報紙、期刊應公佈本報刊的主要領導(主編,專欄主編,主要編輯,出版人,發行人)名單和其黨派屬性。

規定報紙每月至少有一期安排「讀者與編輯」欄目,發表讀者意見,接受民眾監督,民眾有權就違反憲法及搞報刊輿論濫用(如搞謠言誣陷,人身攻擊)對報刊向法院提出起訴。

對後一類傳播媒體(主要指廣播電視)類建議

〔8〕禁止建立政黨專有的廣播電視台。

〔9〕委託公共民意機構主辦中央廣播電視一台,中央廣播電視二台,各自治省區直轄市或數省聯合廣播電視一台,廣播電視二台,各市廣播電視台,以及各專業廣播電視,電台(如電視教育、體育、新聞、戲劇文藝、音樂等)。

〔10〕禁止私人開設全國性或跨大地區的綜合類廣播電視電台。允許私人開設各地區綜合性廣播電視電台。允許私人開設全國性的除政治新聞專業外各專業性的廣播電視台。

〔11〕建立中央廣播電視委員會,它是負責公共廣播電視系統管理的公共民意機構。

中央廣播電視委員會主要任務是

—任命所屬各中央公共廣播電視台的主要領導人,

—公共廣播電視主要經費來自於廣告等收入,收聽收視費和政府補助三部份。中央 廣播電視委員會確定各地區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費的收費標準和政府廣播電視補助申請金額,報請經濟協 議院批准,

—確定所屬的公共系統各廣播電視台的經費的分配,

—對各公共廣播電視台的廣播電視播放業務擁有監督權、主導權。

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完稿

一九九八年二月 刪改稿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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