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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營業用汽車牌照稅10/1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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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30日電)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說,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0月31日截止,因當天是星期日,順延到11月1日,請納稅人在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蕭樹村、台北縣稅捐稽徵處長許慈美下午在財政部召開記者會,蕭樹村說,使用牌照稅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課徵,9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全國開徵數達16萬6500多輛,比去年同期增加約 1萬輛,稅收將達新台幣 8億8966萬元,比去年增加3215萬元。

蕭樹村說,車籍在台北市、高雄市、高雄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者,將由直轄市、縣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直接核發繳款書給納稅義務人;至於車籍在其他縣市者,則是委託監理機關代徵,繳款書由監理機關郵寄給納稅義務人。

許慈美表示,營業用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就近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她說,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依法應另處以應納稅額 1倍的罰鍰。籲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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