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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協進會:兩岸簽協議 應列國際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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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佩蓉台北報導)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12日提議,建請政府與中國大陸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時,應明文規範國際仲裁機制,以處理爭議事件,有效保障雙方投資人之權益。

兩岸經貿關係日趨緊密,台灣對中國大陸貿易依存度已經超過40%,但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迄今仍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障。鑒於兩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FA)後,貿易往來將更加密切,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12日在早餐會提議,建請政府與中國大陸簽訂「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時,內容除包括人身保障、土地徵收保障、財產保護等外,應明文規範國際仲裁機制,以處理爭議事件,有效保障雙方投資人之權益。至於江陳會是否討論此議題?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表示,目前仍無法回答,僅表示目前正在談判中。

事實上,台商若以間接投資方式投資大陸,雖可利用第三地區國家與中國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主張其權益,但若在大陸沒有設置「住所」或「公司總部」,則不符合「投資保障協定」的要求,很難得到充分保障;台商若採直接投資,卻因雙方尚未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以致只能適用大陸「國內法規」,而不具有合宜的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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