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華裔專業青年回台實習研究獎助即日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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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08日訊】僑務委員會為配合國家政策,鼓勵海外華裔專業青年回國(台灣)參與國內相關專業領域實習、研究,以利返回僑居地後,協助推展專業技術及國民外交,特訂定獎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四十五歲以下華裔專業青年: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所稱海外及連續居留,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具大學以上學歷,且於相關專業領域服務達二年以上。於本要點受獎助期間未同時受領政府機關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回國進修相關專業領域職能並取得專業機構實習或研究許可。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並於四十五歲前曾育有子女之女性申請人,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每一胎得延長申請年限二年,不受四十五歲之限制,惟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九歲。

獎助原則:
(一) 名額:每年以五名為上限,並視年度預算額度逐年公告。
(二) 獎助金額:每人每月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三) 獎助期間:每次以六個月至一年為原則,並依實際實習、研究期間發給;同一人累計獎助期間不得逾二年。
(四) 受獎助者經實習或研究機構終止其實習、研究時,自終止之次日起停發其獎助金。
申請及遴選作業:
(五) 僑務委員會於每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公布簡章及遴選規定。
(六)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檢附實習或研究計畫、最高學歷證明、服務年資證明、實習或研究機構錄取證明影本,由駐外館處核轉本會遴選。
(七) 申請人應於實習、研究開始前三個月提出申請,本會於駐外館處核轉相關資料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結果,並個別通知申請人。

獎助金之核給,由實習、研究機構協助按月發給,自實習、研究開始起算;核銷時應由研究機構檢附受獎助者之領據及實習或研究紀錄或報告,送僑務委員會辦理核銷。受獎助者在台期間應自行購買意外及醫療保險,如有宿疾復發或突發病症,就醫所需醫療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受獎助者如有行使偽造或不實證件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獎助資格,並依法追繳其已領之獎助金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受獎助者完成實習、研究後,應向本會繳交書面心得報告並舉辦心得分享座談會。

相關活動詳情及報名表件等資料,請至僑務委員會網站(http://www.ocac.gov.tw)參閱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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