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裔专业青年回台实习研究奖助即日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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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08日讯】侨务委员会为配合国家政策,鼓励海外华裔专业青年回国(台湾)参与国内相关专业领域实习、研究,以利返回侨居地后,协助推展专业技术及国民外交,特订定奖助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四十五岁以下华裔专业青年:海外出生连续居留迄今,或最近连续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所称海外及连续居留,准用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当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件。具大学以上学历,且于相关专业领域服务达二年以上。于本要点受奖助期间未同时受领政府机关所设置之奖补助金。回国进修相关专业领域职能并取得专业机构实习或研究许可。符合前项各款规定并于四十五岁前曾育有子女之女性申请人,经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每一胎得延长申请年限二年,不受四十五岁之限制,惟最高不得超过四十九岁。

奖助原则:
(一) 名额:每年以五名为上限,并视年度预算额度逐年公告。
(二) 奖助金额:每人每月新台币三万五千元。
(三) 奖助期间:每次以六个月至一年为原则,并依实际实习、研究期间发给;同一人累计奖助期间不得逾二年。
(四) 受奖助者经实习或研究机构终止其实习、研究时,自终止之次日起停发其奖助金。
申请及遴选作业:
(五) 侨务委员会于每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公布简章及遴选规定。
(六)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检附实习或研究计划、最高学历证明、服务年资证明、实习或研究机构录取证明影本,由驻外馆处核转本会遴选。
(七) 申请人应于实习、研究开始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本会于驻外馆处核转相关资料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结果,并个别通知申请人。

奖助金之核给,由实习、研究机构协助按月发给,自实习、研究开始起算;核销时应由研究机构检附受奖助者之领据及实习或研究纪录或报告,送侨务委员会办理核销。受奖助者在台期间应自行购买意外及医疗保险,如有宿疾复发或突发病症,就医所需医疗相关费用,应自行负担。受奖助者如有行使伪造或不实证件之情形,经查证属实者,应撤销其奖助资格,并依法追缴其已领之奖助金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受奖助者完成实习、研究后,应向本会缴交书面心得报告并举办心得分享座谈会。

相关活动详情及报名表件等资料,请至侨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ocac.gov.tw)参阅下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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