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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垃圾 代價1萬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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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3日電)黃姓婦人不滿大廈黃姓管理員向她催討管理費,涉嫌以「垃圾」辱罵黃男,經黃男提起民刑事告訴,黃婦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新台幣3000元確定;民事部分應賠償8000元,仍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居住在高雄市中山二路某大廈的被告,去年10月19日,不滿原告催討管理費,在公開場所涉嫌辱罵原告「垃圾」,原告認為名譽受損提告。

判決書表示,被告主張,因對方先罵難聽的話,她受不了才回罵,拒絕賠償。原告認為名譽受損,請求給付30萬元精神慰問金。

判決書表示,刑事部分,被告依公然侮辱罪判罰3000元確定;民事部分,承審法官審理認為,審酌兩人月薪分別為1萬6000元與1萬2000元,以及社會地位等,判處被告應賠償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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