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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
【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4日電)鱷魚大王娶媳,送小鱷魚當回禮。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野生物保育科長林國彰說,全台市面多是商用鱷魚,此舉不違法;但若棄養,將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可拘留或罰款。
新人婚紗卡片通常是婚宴上的回禮,但台南市麻豆鱷魚大王邱錫河今天娶兒媳婦,卻把小鱷魚當回禮,還把鱷魚肉端上桌,作風與眾不同。
林國彰說,鱷魚是漁業署推廣的水產養殖動物之一,除了華盛頓附錄一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的馬來長吻鱷魚等是瀕臨絕種動物,不得養殖外;目前全台市面可見的養殖場所飼養的鱷魚,以商用鱷魚為主,肉作食用,皮供皮革業使用。
他進一步說,上述舉措沒有違法,但是鱷魚在野外被視為危險動物,假如有人將鱷魚棄養,則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所規範的情況,包含「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以及「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他說,違反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