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新和平集會法案引反彈 律師領千人遊行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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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建浩、楊曉慧馬來西亞吉隆坡報導)自馬來西亞國陣政府日前向國會提呈的《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以來,引起了民間與社團的巨大反彈。昨日中午(11月29日),由馬來西亞律師公會發起的「自由之行」遊行,號召上千名律師與民眾遊行至國會大廈,以反對新的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的成立,並提呈了律師公會所擬定的和平集會替代法案。

中午12時20分,上千名參與者在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的率領下,從湖濱植物公園步行前往國會大廈,順利展開遊行活動。除了律師之外,其他到場支持的團體包括「乾淨與公平選舉聯盟」(簡稱「淨選盟」)及拯救大馬委員會。


上千名律師與民眾在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中黑領帶者)的率領下,從湖濱植物公園步行前往國會大廈。(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上千名律師與民眾在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的率領下,從湖濱植物公園步行前往國會大廈。(攝影: 張建浩 / 大紀元)


馬來西亞著名人權律師雲大舜(Edmund Bon,藍領帶者)在遊行中帶領群眾高喊口號。(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修改六項條文 國會三讀通過法案

雖然林志偉在9名律師的陪同下成功進入國會,呈交由律師公會所擬定的和平集會替代法案予首相署副部長拿督劉偉強。無論如何,有關和平集會法案在修改六項條文後,國會下議院於下午三讀通過該法案。其間,國會下議院對和平集會法案進行二讀辯論時,民聯議員因不滿國會議長限定民聯三黨僅能派一個代表參與辯論而集體離席,以示抗議。

律師公會主席:將繼續敲國會的門

由於不符合公眾利益,以及將削弱合理的公開抗議活動,新的2011年和平集會法案受到譴責和批評。反對有關法案的團體所關心的是,如果通過該法案,街頭集會將不再是合法的。

林志偉表示:「我已經嚐試勸說許多國會議員和部長,當前形式的法案不應該被通過。我們將繼續敲國會的門,直到他們看到我們的論點。律師公會反對的是有關法案絕對禁止遊行活動,以及政府對該條例草案的修訂是不夠的。」

大馬曾以遊行爭取獨立

林志偉在給國會議員的公開信中指出,「全國馬來人統一機構(United Melayu National Organisation,簡稱巫統UMNO) 創始人拿督翁嘉化,也是現任內政部長祖父,於1946年2月27日,曾率領了一萬五千人遊行,以抗議罔顧馬來統治者和馬來人利益的馬來亞聯盟(Malayan Union)成立。這首個系列遊行成功地反對馬來亞聯盟,後來促成了我們國家的獨立。諷刺的是,政府現在要禁止促成我們國家成立的遊行,而其他人士動議首相承諾立法改革。」


馬來西亞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維權律師安美嘉:無法理解政府急於要通過新法案

馬來西亞著名的維權律師、社運分子,安美嘉‧斯仁瓦山(Ambiga Sreenevasan)參與了這次的遊行。安美嘉表示她無法理解為何政府急於要通過新法案。

「有關法案提出禁止街頭抗議,這是和平集會的一部份。該法案是儘可能地限制人民的自由,導致該法案需要給予葬禮和婚禮一個例外。」

也是律師公會前主席的安美嘉表示:「律師公會已經草擬比較明智,以及按照國際慣例的和平集會替代法案,我們希望政府會給予考慮。」

年輕律師:嚴重侵犯大馬人的集會自由

謝先生是一名年輕律師,他從南部的柔佛州新山,從360公里的遙遠路途來到首都吉隆坡參與這次的遊行。他說政府在沒有諮詢非政府組織如律師公會或者人權組織的情況下擬定了和平集會法案,以及在倉促之下於一個星期內在國會通過有關法案。

「我身為律師公會的會員認為,這是一個很不應該,也非常錯誤的、也是嚴重侵犯了馬來西亞人原本就擁有的集會自由的權利的草案。身為公會的一份子,我們應該站出來表達對這次草案的不滿,並要求在進一步的諮詢過後,才提呈給國會。」


特地從南部新山市趕來參與這次遊行活動的年輕律師謝先生。(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大馬人民之聲:人民所要求的是個權力下放,順從民意的政府

自《2011年和平集會法草案》提呈國會一讀以來,引起了反對聲浪四起。人權組織大馬人民之聲於日前 ( 11月 26日)發表文告大表不贊同《2011和平集會法》,主要是此法令與警察法令第27條文沒多大差別,反而還更嚴厲的扼殺我國的人權地位。

大馬人民之聲認為,《2011和平集會法》主要的對象群理應是社會大眾,在制定任何法令之下政府應該事先舉辦討論會與民間對話會。反而,政府卻只關注執法單位即警察的立場著想。明顯是種不民主與不平等的操作模式。

「我們表示,《2011和平集會法》賦予警察過多的權力包括其中第(8)及(15)條文,警察有權因任何理由阻止和平集會,及21(2)條文即警察有權行使一定程度的暴力來解散和平集會。」

大馬人民之聲提議《2011和平集會法》應該參考2001大馬人權委員會所發表過的《和平集會報告書》。當中擬定了警察在和平集會應該扮演的角色,包括管制當天交通,控制人群,並闡述如不必要,聯邦後備軍不應在和平集會中出現與執勤。

「我們要求政府馬上撤銷《2011和平集會法》及廢除警察法令第27條文,並馬上成立《監督警察濫權委員會》(IPCMC) 監督與制衡警隊職業操守,以挽回人民對警察貪污濫權的形象。人民所要求的是個權力下放,順從民意的政府;任何不民主,霸權,濫用國家機制的執政者肯定遭受人民的垂棄。」

隆雪華堂:還國人符合時代民主進程的和平集會法

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大會堂(簡稱隆雪華堂)於上週三(11月23日)發表文告指出,隆雪華堂認為,日前提呈國會一讀的《2011年和平集會法草案》,美其名是修法,但實則限制重重。新法延續《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所提供的不當權力,授權警政機關進一步限縮箝制、壓縮國人陳情集會空間,嚴重侵害憲賦權利,是為民主法治之恥。

文告指出,2010年10月,聯合國大會15/21號決議也再次肯認和平集會結社的權利,決議文中提及:為了充分保障少數族群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和平的集會結社應不受任何干涉及限制。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也載明,保障人民集會自由權利,但當局日前提出的新版本,仍維持高度強制性的事先申請制(30天通知)、廣設集會禁區,提高警方罰款額度、設定年齡須達21歲,恐怕都與憲政主義主張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基本精神有所牴觸。如此把法案當作工具,箝制人民表達異議聲音的自由,令人十分痛心。

「我們堅決反對這項錯誤版本的同時,也希望催生正確修法,還國人一部符合時代民主進程的和平集會法。」


馬來西亞著名人權律師雲大舜(Edmund Bon,藍領帶者)在集會中帶領群眾高喊口號。(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參與遊行的律師。(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參與遊行的民眾以字牌發表他們的心聲。(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上千名律師與民眾在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的率領下,從湖濱植物公園步行前往國會大廈。(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上千名律師與民眾在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的率領下,從湖濱植物公園步行前往國會大廈。(攝影:張建浩/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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