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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銷售取得違約金 要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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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6日電)財政部國稅局官員表示,利息、賠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要不要開統一發票繳營業稅,會因收入是否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不同。即使是價款以外的收入,只要是銷售所得,就要開發票。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都要課徵營業稅。銷售額是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售價外收的費用。

例如,甲公司交貨後,乙公司未如期付款,兩公司達成協議,乙公司除了付價款,還要加付利息或違約金。

官員說明,加收的利息或違約金是因為甲公司銷售貨物,在貨價外加收的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但如果是甲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國稅局官員表示,違約金不是乙公司銷售貨物收取的代價,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則免營業稅。乙公司可開立普通收據並貼印花稅票給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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