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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销售取得违约金 要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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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6日电)财政部国税局官员表示,利息、赔款、违约金等额外收入要不要开统一发票缴营业税,会因收入是否来自销售货物或劳务而不同。即使是价款以外的收入,只要是销售所得,就要开发票。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副局长周贤洋指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都要课征营业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代价,包括在售价外收的费用。

例如,甲公司交货后,乙公司未如期付款,两公司达成协议,乙公司除了付价款,还要加付利息或违约金。

官员说明,加收的利息或违约金是因为甲公司销售货物,在货价外加收的费用,属销售额范围,应开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但如果是甲公司提前解约,并支付乙公司违约金。国税局官员表示,违约金不是乙公司销售货物收取的代价,不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则免营业税。乙公司可开立普通收据并贴印花税票给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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