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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业主管配车 转售要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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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1日电)企业常会配车给高层主管。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企业买自用小客车的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而且日后出售小客车时要开统一发票,缴纳营业税。

北区国税局说明,企业购买的“自用乘人小汽车”,是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的9座以下小客车。企业买自用小客车大多提供给高层主管用,等于是酬劳高层主管,与营运无关,所以不可扣抵因营运产生的销项税额。

但日后出售小客车时,北区国税局表示,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都应课征营业税。即使售价低于原购买价格,当初也没有扣抵税额,出售时仍要开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否则被查获后,除了要补税,还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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