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煙台企業軍轉幹部致上級領導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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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06日訊】尊敬的領導:

我是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曲世濤,因中央82號.29號軍轉解困政策沒得到完全落實,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公安分局於2005年3月31日宣佈(執行)拘留15天,由於我的一切活動行為全在法律範圍之內,沒有任何違法事實,特向煙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請求。煙台市公安局不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片面、武斷、違心的做出事實清楚,量刑適當的裁決。我根據有關規定再次向山東省公安廳提出覆核的請求。山東省公安廳對我提出的覆核請求,沒有正面給予答覆。

2008年7月15日、2008年8月18日,我兩次到訪煙台市公安局,就芝罘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及2008年7月4日芝罘公安分局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事,要求煙台市公安局給個說法。芝罘公安分局對此事於2008年9月16日給出了一份極不負責任的,答非所問的、完全違背事實的答覆意見書。我理所當然的依法(於2008年9月17日)向煙台市公安局提出複查復議請求。煙台市公安局本應依法在法定時效期內,實事求是的給信訪人出具複查答覆意見書。但煙台市公安局,自知辦案違法,理屈詞窮,無法答覆,又違疾忌醫,堅持錯誤,繼續製造冤假錯案,視黨紀國法與不顧,拒不執行信訪條例規定的法定時效期,雖經信訪人多次追討,至今已過近7個月,始終不給出具書面答覆意見書。

2009年4月10號上午,我作為煙台市市屬企業退休職工,就煙台市政府對下崗失業後退休職工待遇不公問題,到煙台市市屬企業退休職工工作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本來是很正常的工作,是幫助煙台市政府瞭解民情,熟悉民意一條渠道,是煙台市政府設立的傾聽民聲的一個平台。但煙台市公安局卻以極快的速度聯繫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到我兒打工單位—青島啤酒銷售分公司,對我兒施加壓力。這在封建社會都被人們所不齒的「一人犯事、株連九族」的卑劣手法,在我們以公正公平為標誌的以合理和諧為表現形式的法制國家裡,卻大行其道,這正常嗎?對我們來說公平嗎?

尊敬的領導,我們歷來認為在我們法治社會裡應該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不應該株連無辜。應該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切應依法辦事,如果我曲世濤涉嫌犯法,儘管按法律制裁,這一點在煙台,公安局就能辦到,他們是執法者,完全有這個能力。如果屬於政策範圍內,應該解決的問題不給解決,卻株連旁人,甚至求助於兄的城市、兄弟單位幫助打壓,他們不覺得自己太無能了嗎?他們不覺得太丟人了嗎?

為此我請求中央領導:
1:責令煙台市政府依法按中央82號29號文件精神,徹底落實軍轉政策,儘快補發企業拖欠我的工資及各項費用。
2:責令煙台市公安局認真執行信訪條例。儘快依法給信訪人出具公正客觀的答覆意見書。並對其執法犯法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3:責令煙台市公安局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認真重新對2005年3月31日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芝)決字「2005」第149號進行負責任的復議。給信訪人一個公正合理的說法,錯了就改,改了就好,不要再違疾忌醫。
4:責令煙台市公安局切底廢棄封建社會的「一人犯事株連九族」卑劣手段,恢復公安執法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依法治國的軌道上來。不再株連無辜,唯恐天下不亂。

此致
山東省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 曲世濤
聯繫電話 13184011976
家庭住址 煙台市芝罘區桃花街29-8號
2011年5月12日於煙台。

附:
1.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08022)
2.對答覆意見數的複查請求。
3.對答覆意見數的複合請求。
4.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芝)決字「2005」第149號

附件1
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曲世濤 編號:08022

……你信訪反映1.不服我局對你的行政拘留決定,認為是非法拘留。2.認為公安機關2008年7月4日,對你進行傳喚是非法傳喚。3.認為公安機關2008年7月4日對你進行勸誡是非法勸誡的信訪事項。經調查,現答覆如下:1.你對我局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不服的問題,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程序提出。依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信訪部門對信訪事項不予受理。2.2008年7月4日因你涉嫌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我局依法對你傳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傳喚的問題。3.我局依據「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你進行法律法規的宣講教育,併進行勸阻、批評告誡,不存在非法情況。

若對本意見不服,可以持本答覆意見書於30日內按「信訪條例」及「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提出複查請求。
(信訪專用章)
2008年9月16日

附件2
煙台市公安局:

根據芝罘公安分局信訪室08022號要求,特請求對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芝)決字「2005」第149號進行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現查明曲世濤、喬延兵、周來生於2005年1月至3月未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私自以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維權中心的名義先後多次向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辦公室、煙台市警備區遞交申請成立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維權中心的材料並向市政府提出六個問題的材料,讓市政府給予明確答覆,另外三人以籌委會的名義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清明節示威遊行到西炮台公園祭掃烈士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決定給予曲世濤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

從公安分局列舉的罪名看,只有兩分申請即:向軍轉辦.警備區提交申請成立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的材料;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清明節到西炮台公園祭掃烈士墓的申請。外加一份要求市政府給予明確答覆的六個問題的材料。以上三樁罪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公民的最起碼的權利。首先我想糾正的是,我們從未以維權中心的名義向政府和警備區遞交過材料,我們只是以維權中心籌備委員會的名義按民政局社團登記辦公室的要求,向軍轉幹部的主管局-市人事局(通過企業軍轉辦公室)遞交了一份成立維權中心的申請。並將該申請抄報軍轉幹部的娘家人-市警備區幹部科。2.我們響應胡錦濤主席的號召,繼承先烈意志,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向煙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進行諮詢申請於2005年清明節到西炮台公園給烈士掃墓,煙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的姜諾大隊長表示:你們要組織掃墓,不能以籌委會的名義組織,因為籌委會不算正式組織,要組織只能以個人的名義組織。你們到西炮台掃墓,不跨區,不用到市公安局,到芝罘區公安局申請就行了。我們當即表示同意,並以曲世濤個人的名義向煙台市芝罘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提交了掃墓申請。故不存在以籌委會申請掃墓的問題。這兩項申請,批准權在公安分局和市人事局,批與不批是你們的權利,我們無話可說,但我們提交申請本身是相信支持市政府和公安局的工作的具體表現,沒有任何法律問題。以此作為對我們進行治安拘留處罰是有失公平公正的。煙台市政府是煙台市人民的政府,煙台市政府有義務接受煙台市人民的監督。我們作為煙台市的居民,光明正大的向市政府提出我們的意見和看法,請求市政府給與負責任的明確的答覆,這是國家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中國共產黨章程賦予每個共產黨員的基本權利,何罪之有?

由於以上原因,我認為芝罘公安分局對我進行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的冤屈比竇娥還冤。我強烈要求市公安局,市有關組織,對我的冤情進行認真的負責任的復議,還我一個清白。對由此造成的精神傷害,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等,給予國家賠賞。

山東省煙台市軍轉幹部曲世濤
家庭住址 芝罘區桃花街29-8號
聯繫電話 13184011976
2008年9月17日

附件3
煙台市公安局:

我於2008年7月15日、2008年8月18日兩次到訪煙台市公安局信訪室,就芝罘公安分局非法拘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告誡問題要求給一個說法。芝罘公安分局在08022號答覆意見書中第1條.關於非法拘留問題已另行提出行政復議請求,在此不再多敘。關於答覆意見書中第2條:2008年7月4日因你涉嫌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我局對你依法進行傳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傳喚問題。3.我局依據「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你進行法律法規的宣講教育,併進行勸阻.批評告誡,不存在非法情況。

芝罘公安分局信訪室的答覆意見書,給人的印象是極不負責任,雖然答覆書也說經調查但從答覆書的內容看,他們根本就沒有調查,比如說信訪室連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警察在這期間都做了哪些工作都不知道,還敢說經調查,你們都調查甚麼了。信訪人提的甚麼問題都不知道,還敢說調查?簡直是糊塗。

我曲世濤從來就沒說過2008年7月4日芝罘公安分局對我進行過非法傳喚,事實上,芝罘公安分局在2008年7月4日確實也沒有對我進行傳喚過。哪來的依據充分,程序合法?這不是在胡說八道嗎?說我涉嫌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更是根本不存在的事。在7月4日前後我沒有和任何軍轉幹部通過電話,沒和任何軍轉幹部接觸過。我那幾天身體不太舒服,(我患有心臟病搭了五個支架)我煽動誰了?怎麼策劃了。7月4號有人去人大上訪還是百大集團的黨委書記告訴我的,怎麼能說是我策劃的呢?我要求答覆的是7月4日早晨五點半開始,芝罘分局國保大隊的宋偉帶領興隆街派出所一名民警百大集團兩名職工把我家門給封了,不許人員出入,又說不出任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芝罘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隨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違法,沒有理由隨便拘禁軍轉幹部非法。隨便闖入民宅,進行甚麼告誡,恐嚇擾民,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那條規定公安人員可以在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私闖民宅對公民進行告誡來著?這不是擾民是甚麼。中國哪條法律允許公安人員擾民而不受懲罰?

以上陳述請煙台市公安局給與複查。

山東省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曲世濤
家庭住址 芝罘區桃花街29-8號
聯繫電話 13184011976
2008年9月17日於煙台

附件4
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芝)決字「2005」第149號

被處罰人(單位)曲世濤、喬延兵、周來生於2005年1至3月未經社團登記部門批准私自以「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維權中心」的名義先後多次向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辦公室,煙台警備區。遞交成立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維權中心的材料並向市政府提出六個問題的材料,讓市政府給與明確的答覆。另外三人以籌委會的名義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清明節示威遊行到西炮台公園祭掃烈士墓。

以上事實有曲世濤、喬延兵、周來生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提出的證據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項決定給予曲世濤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2005年3月31日

被處罰人或者單位(簽名):
年 月 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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