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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核廢選址條例修正 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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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0日電)核廢選址擬直接發放回饋金給當地民眾,遭環保團體質疑利誘、違反環境正義。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表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修訂,會徵詢各界意見。

原能會指出,核廢選址條例自95年5月公布施行後,基於地方制度法修正與直轄市改制、行政院組織改造及選址主辦機關在選址作業過程中遭遇諸多困難等因素,所以原能會推動選址條例的修訂工作,希望藉此讓低放處置選址作業能順利推展。

原能會並說,為求修法工作周延,並基於資訊公開原則,將研擬完成的選址條例修正草案,從今年1月31日起,在原能會網站公告,預定公告至2月18日止,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原能會補充,選址條例修正草案除上網公告外,也函請經濟部、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等7個相關部會,就該部會權責部份提供意見。

原能會重申,在選址條例修正草案未獲立法院審查通過之前,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仍應依照現行的選址條例,積極推動選址作業。

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長邱賜聰並說,未來修法後,本條例主管機關將改為經濟部,且本次修法意見其實都是由經濟部與台電提出,原能會僅做執行書面作業。

原能會說明,選址條例的修訂重點為強化選址程序及實務推動,包括地方公民投票由現行強制諮詢性公民投票規定,修正為反對式公民投票,並回歸公民投票法的規定。

還有增加地方政府得將部分回饋金發放給地方民眾的規定,以提升地方民眾對於處置設施的接受度。

再者,增加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經費,作為地方政府自願場址申請獎勵金與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的規定,以作為各級地方政府協助推動選址作業的配套獎勵措施。

此外,取消複數(2處以上)建議候選場址數目的規定,變成1處以上,以增加選址計畫因故中斷的回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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