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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下的移民申請受害人的法律權利 (一)

2011-02-04 22:18 中港台時間|02-11 24: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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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04日訊】移民局在其近期公佈的有關基於婚姻的家庭暴力下的移民受害人的情況說明書中,對何為家庭暴力以及處在家暴的情形中的移民受害人的法律權利作了相應的闡述, 現歸納如下:

一: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的是同居雙方或配偶經常威脅或虐待對方的一種行為模式。虐待行為本身可包括身體傷害,強制性的性行為,情感控制以及經濟或移民有關事項上的脅迫。家庭暴力主要包括性侵犯, 虐待兒童,及其他暴力犯罪。由於家庭暴力,性侵犯及虐待兒童在美國都是違法行為,因而受害人不管是公民還是移民,都可訴求法律幫助。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救濟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獲得以下司法救濟:

第一, 有權獲得保護令

第二, 不經配偶同意,有權離婚或分居

第三, 有權獲得婚後財產

第四, 有權獲得兒童監護及經濟資助,且不與21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的另外一方父母,必須支付兒童撫養費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犯的受害人,其移民有關的救濟措施

一旦成為家庭暴力,性侵犯及其他類型犯罪的受害人,可為其自身及未成年子女通過以下三種途徑,

第一, 在暴力侵犯婦女法之下,提出自我申請

第二, 取消遞解出境的申請

第三, 提出 U 類非移民簽證的申請

以上的申請均具有保密性質,侵犯人、犯罪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都不必知道。

當然以上三類的移民救濟措施或申請,必須由相關證據來支持(未完待續)。

鑒於潘雅然律師在移民法領域的豐富經驗,潘律師願誠摯為您服務, 並歡迎您隨時打電話(508-366-8989,617-849-8666)或email (yaran@panlawyer.com) 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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