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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喬丹23商標 耐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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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1日電)百慕達商耐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JUMPMAN23」商標遭拒絕,轉向智財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本土品牌「JUMP」註冊時間較早,判決耐克敗訴。

判決書指出,耐克公司(NIKE INTERNATIONAL)在民國98年以「JUMPMAN23」商標製作多項運動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遭拒絕。耐克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耐克公司主張,商標「JUMPMAN23」是西元1984年至1995年間,NBA球星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被稱為「JUMPMAN(飛人喬丹)」,以及他當時在芝加哥公牛隊的球衣背號「23」所組成,因此「JUMPMAN23」為麥可喬丹的代名詞。

此外,「JUMPMAN」圖標是繪製麥可喬丹芭蕾舞跳躍的輪廓而成,耐克公司已使用此商標25年,用來推廣麥可喬丹的產品,其中包括世界知名的「Air Jordan」籃球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稱,旅東貿易公司於西元1982年陸續以「JUMP」文字系列圖樣,取得多件商標註冊,註冊時間比耐克公司早,且長期在各報章雜誌宣傳,為國內消費者所熟悉。

法院審理認為,耐克公司未提出商標在國內的使用資料,無從證明商標為消費者所熟悉。且旅東公司的商標註冊時間較早,「JUMPMAN23」和「JUMP」近似度高,容易讓消費者誤認,判決耐克公司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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