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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捐款 台多團體未依法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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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4日電)根據審計部今天送到立法院的民國99年度政府審計年報指出,莫拉克風災後,有許多勸募團體未申請勸募許可,就開始辦理勸募活動,要求內政部督促各機關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審計年報指出,98年8月到99年2月,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因應莫拉克風災收受捐款或辦理勸募活動,總計收取捐款新台幣237億3500餘萬元,但有公立大專院校、國中小學等勸募團體,未申請勸募許可就辦理勸募,或未設立捐款專戶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顯示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未能落實執行。

根據審計年報,相關團體收受捐款、包括機關內員工樂捐1日所得,沒逐筆開立收據、沒辦理公開徵信、未依指定用途或財物使用計畫運用捐款等,也沒在年度終了或勸募活動期滿,或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畢後,公告辦理情形與函報上級機關,顯示出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未能落實辦理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應辦事項。

審計年報指出,各地方政府勸募款項支用情形,缺乏外部監督機制,政府機關辦理勸募時,事前不需比照民間勸募團體申請許可,事後又因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是公益勸募條例主管機關,或是鄉鎮市公所自認是地方自治團體,沒將募得款項支用情形函報上級政府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也沒公告成果報告等資訊。

審計部表示,公益勸募條例中有關上級機關的定義不明確,除讓地方政府缺乏外部監督機制,也產生部分地方政府將未支用的莫拉克捐款,留待以後災情發生時使用,或迄今沒擬訂後續支用用途或計畫情形,內政部應督促各機關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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