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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摸胸狼 判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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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林長順台北8日電)新北市32歲范姓男子3月間搭乘公車235時,趁機觸摸女子左胸,女子通知司機後報警。台北地方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男子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依法院今天所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范姓男子3月間搭乘公車235行經台北市和平東路2段與溫州街口時,趁女子不注意,以左手觸摸、抓捏其左胸,被害女子覺得噁心、不悅,通知司機後報警。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范姓男子具大學學歷,依知識與教育程度,應知恥守法,卻對陌生女性的身體任意觸摸,顯然不尊重他人對身體的自主權利,造成女子心理的不安與羞惡感,並對社會有不良影響,應該從重量刑。

不過,因范姓男子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范姓男子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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