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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期喪偶離婚 台修法保障外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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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外籍配偶於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仍獲准繼續居留者,勞委會將修法允外籍配偶免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工作,預計1個月勞委會即將完成條文修正,立法院下會期審議。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20日前往勞委會,爭取外籍配偶工作權利,移盟表示,外配在居留期間離婚或喪偶,生活頓時陷入困難,政府只給居留權,不給工作權,是把外籍配偶逼到絕境。

依現行法規,外籍配偶即使喪偶或離婚,居留原因變更,但只要移民署的居留期仍在,則必須申請工作證,但手續程序被移盟批評繁複。

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長傅慧芝表示,考慮到外籍配偶在居留原因變更,且有子女,為保障其生活權益,勞委會將修法改善,不需再申請工作證。原則上以喪偶、喪偶有子女、離婚有子女等情況為主,不包含離婚没子女的情形。

另外,外籍配偶求職或就業時,如雇主有涉及就業歧視之情事,勞委會表示,可向公司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政單位檢舉並請求協助,經查歧視屬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應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馬英九總統本月13日接見台灣新住民代表,他表示,近20年來,這群新住民已為台灣社會的重要一環,也希望他們盡快融入台灣社會,一起為台灣打拚。

勞委會20日再次聲明,外籍配偶基於婚姻關係與我國籍配偶共營生活,已與我國社會及家庭建立緊密連帶關係,工作權益應予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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