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 馬紹爾群島人在移民法中的特別待遇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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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29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於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繫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36:我和小孩是在1996年到Marshall Islands 居住, 然後是在去年9月到了美國,現在我們己申請了ID。不知道我是否有資格申請到綠卡?我和小孩都是以 Marshallese 的身份過來的 (Marshall Islands Passport) 希望能得到你的解答。
  
解答: 美國同馬紹爾群島(馬島)(Marshall Islands) 的自由協約「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 」賦予馬島人許多其他國家的人不能享受的權利。移民法中212 (a)的(14)(20)和(26) 不作為馬島人不能入境的限制。這個協約在去年10月正式通過修正案。
  
修正案對移民方面做了較大的修改. 現在馬島人可憑護照入美,入美後移民局官員會在護照上加蓋「工作許可章」,工作許可的有效期同護照的有效期一樣長。換句話說,馬島人可以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安家立業. 要想獲得移民(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身份,還需要經歷任何其他國家的人一樣的申請過程,這樣的過程無外乎是通過親屬類,職業類, 政治庇護,綠卡抽獎類等的申請過程。

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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