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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違反環保法規 罰款 外加參加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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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民國100年6月5日起環境教育法正式施行,依環境教育法規定,違反環保法規罰鍰新臺幣5,000元以上或停工、停業者,需接受1至8小時的環境教育講習,桃園縣政府環保局提醒縣內工商企業重視環保法規,以免受罰外,負責人和環保專責人員還得接受講習。

環境教育法正式施行後,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與師生,每年皆需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施行方式,可以非常多元,像是環境保護相關的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都是可行的方式。

違反環保法規須接受環境講習之受處分對象,將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處分確定後,再行通知參加排定之講習課程。

桃園縣環保局長陳世偉指出,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受處分對象查有違法情節重大,被處以停工、停業處分,或一年內於同一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法同條同項(款、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上限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者,將由處分機關令其有代表權之人,可能是企業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法第24條規定,通知參加環境教育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但以一次為限。拒不接受講習或時數不足者,除仍須接受講習外,將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1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桃園縣環保局為因應塑化劑風波,亦針對轄內毒性物質運作廠商加強稽查,針對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第8條第1項之規定者,依該法第34條第1款規定,各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相關違法案件經處分確定後,亦將依法通知受處分對象參加環境教育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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