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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社維法開罰 戕害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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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6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就新聞採訪與隱私權問題召開憲法法庭。鑑定人翁秀琪表示,社維法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給予裁罰,用在新聞工作人員採訪身上,將造成新聞媒體的阻礙和戕害。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孫正華夫婦報警處理後,王因而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但王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相關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辯論。

政大教授翁秀琪指出,八卦新聞媒體有自我定位媒體屬性的自由,閱聽人有選擇新聞的權力,內政部不應該介入。她認為,行政機關是媒體第四權的監督對象,若記者有侵犯隱私、涉及違反公共利益疑慮時,應透過訴訟解決,而非由行政機關裁罰限制。

她表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蒐集資料的方式很多,美國學者比喻記者和消息來源互動像是「跳探戈舞」,兩邊權力關係複雜,無法用法律來規定哪一種才是正當新聞採訪行為。

翁秀琪引用中央通訊社編採手冊規定,新聞記者採訪時一定要到現場,不能待在辦公室裡守株待兔,且一定要小心求證,顯見「現場採訪」是新聞工作必要程序之一,愈逼近社會真相的新聞才會有更高的新聞價值。

言詞辯論庭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代表劉文仕一度質疑鑑定人李念祖是否有擔任報社相關職務;李念祖表示,未在報社有職務。審判長、司法院長賴浩敏表示,既是大法官選定的鑑定人,沒有需要迴避的疑慮。

鑑定人、律師李念祖指出,跟追本身是一種行動自由,他以摩洛哥公主卡洛琳告德國雜誌侵犯其隱私,德國法庭判決卡洛琳敗訴一案解釋,當時卡洛琳提出政府要積極保護隱私權義務,但國家保護隱私權到底是憲法層級還是立法層級,仍有待討論。

鑑定人、東華大學教授石世豪說,本案被跟追者為特定身分的人,本來就應尊重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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