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明:真相終會大白

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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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3日訊】5月24日,台灣行政院長吳敦義就新唐人電視台續約事件在院會中表示,新唐人是言論自由的標竿,續約案不只是商業行為。院長並裁示要求中華電信在中新二號衛星有頻寬的話,應以新唐人為第一優先。新唐人電視台續約事件,目前尚未有任何具體的進展,我們呼籲政府相關部門及官員,應儘速落實吳院長的裁示,以維護政府的威信。

台灣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中,中華電信13席董事,除3席為獨立董事外,其餘10席的董事皆為交通部(在今年4月26日停止過戶日時,占該公司35.29%股權)所指派。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而中華電信的董事會幾乎全由交通部所掌控。因此,中華電信的任何業務執行(除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即交通部之意思表示,決議行之。

台灣交通部做為行政院的下層單位(及中華電信的大股東與主要董事會代表),理應盡力執行院長5月24日院會之裁示,為什麼卻又遲遲沒有任何具體行動?

從今年迄今中華電信所公告的重大訊息(不含代子公司公告部分),即可看出與中共的國企及各級政府密集的進行各種協商及簽署合作事宜,包括1月15日公告說明有關與中國聯通簽署海峽光纜1號備忘錄,2月23日公告與中國電信簽署關於海峽西岸經濟區信息化建設業務合作意向書,3月29日公告與江蘇省鎮江市政府合資設立節能服務公司,5月9日公告與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及中國移動等3家公司簽署金廈海纜之建設與維護協議書,以及5月18日公告與中國電信簽署雲計算合作備忘錄。

中華電信這些與中共國企及政府的密集商業行為,實際上也代表其董事會,即交通部同意該等行為,而交通部在中華電信所表現之「該等行為」,多多少少也是在執行及貫徹行政院(及總統府)的兩岸政經政策。兩岸政府各透過其擁有的企業所進行的檯面上商業行為,如果涉及利用檯面下的利益交換或受中共的威脅利誘等,而犧牲掉堅守言論自由的新唐人電視台權益及兩岸所有中國人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等權利,終將有損台灣政府的威信及開民主自由的倒車!

中國傳統文化講究「仁義禮智信」,並強調「人無信不立」。新唐人電視台續約事件,是否存在檯面下的利益交換或政治陰謀等,隨著交通部是否迅速具體落實院長的裁示或時間的推移(如中共的滅亡或兩岸知情者的告白),「真相」終有大白的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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