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歷史系列】

林輝:中華民國政府收回關稅自主權的歷程

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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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9日訊】 鴉片戰爭後,清政府相繼與西方國家簽訂了若幹不平等條約,不僅被迫出讓領土,而且還喪失了尤為重要的海關控制權和關稅自主權;此外,西方公民在中國還享有治外法權。對此種種不平等之事,當時不少中國人痛在心中,一些有識之士還為贏得主權不懈地努力著。最終,國民黨領導下的國民政府在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先後收回了海關控制權和關稅自主權。

據畢業於美國哈佛大學、曾任國民政府海關關務署署長的張福運回憶,中國之所以放棄其海關控制權和關稅自主,除了國運衰弱外,主要原因是由於不熟悉當時的國際貿易規則。早在1842年中英簽訂《南京條約》之際,清政府就表示同意對進口商品徵收5%的進口關稅,從而開啟了一個國家不是依照其主權,而是根據條約規定來徵收關稅的先河。接這樣,中國關稅自主權被讓了出去,隨後的其它不平等條約及最惠國條約更使這一待遇惠及其他國家。

由於清政府對洋商洋行不熟悉,遂委託英國領事李泰國創建海關,對國外商品收取進口關稅。本來清政府打算派一名中國人創辦海關,但被戶部侍郎文祥以「中國人有中飽私囊」之由給否決了。李泰國雖然為清政府成立了海關,但真正使這一機構名聲鵲起的卻是其繼任者——1863年到任的赫德。赫德創製了近代意義上的中國海關,並在從晚清到1949年前的數十年間,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即便在日本侵華期間也不例外。

在赫德的主持下,中國海關成為了一個國際社會公認的廉潔、高效的機構,並成為了從晚清到民國政府可以獲得西方貸款的保障。

1895年甲午戰爭後簽訂的《馬關條約》和此後的《辛丑條約》,使清政府不得不以海關稅收作抵押向外國借款,以償還巨額的戰爭賠款。這一做法使海關捲入了國內貨幣體系,並使得海關總稅務司在中國國內事務中有了較大的發言權。

清政府垮臺後,為了維護中國的國際聲譽,保證中國能繼續償還外國戰爭賠款和貸款,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授權當時擔任總稅務司的安格繼續掌管海關。從1911年到1928年間,中國的海關關稅,除去必要的海關運營費用外,全部交給在上海的一個國際銀行業委員會,該委員會代表外國債權人的在華利益。只有在繳納賠款和貸款等費用後的剩餘部份,總稅務司才會交給民國政府。而在支付這些款項前,關稅則被托管在英國的匯豐銀行。

巨額的庚子賠款(1938年中止),連海關收入都難以填滿。民國政府不得不動用部份常關稅(註:過境稅)。這使得由英國人擔任的海關總稅務司取得了更多的權力,並具有了更多的獨立性。雖然海關中中方僱員不少,但直至1927年,沒有一個中國人做到海關副稅務司的位置上。

1926年蔣介石北伐戰爭期間,國民政府宣告關稅自主,並在財政部下設立關務署,負責接收和管理海關事務。1927年,蔣介石北伐成功後在南京建立了國民政府。當時,儘管國民政府控制了大部份省,但海關關余仍控制在北洋政府的海關總稅務司手中。

在時任關務署署長張福運的建議和運作下,海關最終被納入了民國政府管理體系。其採用的辦法是,與海關總稅務司梅樂和協作,對海關進行改革,如停止招錄外籍人員,中外職員在權利和義務上平等,中外員工同工同酬,任命一名華人為海關總稅務司秘書,派遣中方職員出國深造,廢除總稅務司對海關關余的絕對處置權;關稅不再存進匯豐銀行,而是置於國民政府的中央銀行,政府可充分利用這部份資金;重新修訂關稅,等等。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使中國的對外貿易和海關關稅獲得了突飛猛進的增長。

在國民政府關務署成功地取得了對海關的控制權後,張福運又開始醞釀關稅自主的談判。他首先提出海關稅則及進口關稅制度制定的問題,並決定調整關稅稅率。其後,他開始就中國關稅稅率問題與各國談判,並達成了一致。

1928年7月,中國政府率先與美國簽訂《中美關稅條約》,其後又同與挪威、比利時、意大利、丹麥、葡萄牙、荷蘭、英國、瑞典、法國、西班牙等國簽訂了「友好通商條約」或「關稅條約」。到1930年,日本也終於同意簽署了《中日關稅條約》。新稅則規定了不超過12.5%的新關稅稅率。新關稅實行後,所有的關稅均由海關徵收。從1933年,中國政府正式收回了關稅自主權,曾經是獨立王國的海關自此成為了民國政府財政部的下屬機構。

擁有了關稅自主權的民國政府,以後又幾次調整稅率,所獲得的關稅收入在國民建設和以後的抗戰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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