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大馬操作 萊納稀土廠需符合十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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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謝潔希馬來西亞吉隆坡報導) 面對當地居民多場抗議活動,反對萊納斯在關丹格賓(Gebeng)建設稀土提煉廠計劃(Lynas Project)逐漸升溫的聲浪,馬來西亞國際貿易與工業部長拿督斯里慕斯達法和科學、工藝與革新部長拿督斯里麥西慕昨日發表聯合文告強調,政府將採納國際原子能機構提出的建議,萊納公司須符合國際原子能機構所提出的11項建議及相關條規要求後,政府才會對萊納稀土廠是否被允許投入運作,做進一步決定。

文告說,政府根據事實,理性、謹慎及客觀的處理關丹格賓萊納斯稀土廠計劃,而不是根據情緒或政治立場行事。

有關兩名部長的聯合文告,是由國際貿易與工業部秘書長拿督蕾貝卡(Rebecca Fatima Sta Maria)宣讀。她在有關媒體特別匯報會上也公佈了專家小組評估報告摘要。

拿督蕾貝卡強調,萊納斯只要落實這些建議後,政府才會將發出准營運執照。

她指出,政府絕不會對涉及民眾的安全問題妥協,因此政府將在萊納斯稀土廠落實專家的建議後,才會發出「准營運執照」及後續的「營運執照」。

在被詢問為何該公司不繼續在澳洲運作而選擇在大馬時,如所說的稀土廠屬於安全的領域,拿督蕾貝卡相信萊納斯是根據一定的商業考量,基於許多因素,才考慮在大馬設廠的。

原子能執照局總監拉惹阿都阿茲(Raja Abdul Aziz)強調,該局優先考慮公眾安全為要,一旦稀土廠獲得准營運執照後,該局將全天候監督工廠的運作。政府繼續禁止關丹格賓萊納斯稀土廠入口稀土原料及投入運作,直到他們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專家團報告的所有建議為止。

政府也決定邀請國際原子能機構設立一個獨立專家團,負責鑑定萊納斯稀土廠安全標準的,以便公眾獲得第二次表達意見的機會。


原子能執照局總監拉惹阿都阿茲(中)。(攝影: 陳俊鴻 / 大紀元)

國際原子能 落實建議書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委任九名世界知名輻射安全標準和衛生問題專家,他們分別來自加拿大、印度、英國、荷蘭、南非,而另四人則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專程來馬考察,並提呈調查報告。

相關調查是針對員工的輻射防護,公眾和環境的安全、廢物管理和原料運輸的安全; 開採的放射性物質對環境和人體構成的健康威脅,以及監管控制輻射防護的爭議性問題。

該小組成員是從5月29日起至6月3日在馬來西亞進行審查,並在諮詢過程中也收到了廣泛的公眾意見書,其中包括居民協會,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專業團體和政黨。目前國際原子能機構專家團報告指出,該稀土廠的安全尚符合國際安全輻射標準。

稀土元素(Rare Earth),是一組包括17種元素的金屬,它存在於比較稀少的礦物中,不溶於水,有 「工業味精」之稱,被公認為全球用途最廣泛、最重要的金屬元素。雖然製造高科技產品需要稀土作為原料,但據瞭解在提煉這種原料的過程中,這些元素將會產生有害的輻射廢料。

目前,全球大約97%的稀土供應來自中國。由於最近北京限制稀土的出口,引發全球稀土價格高漲,導致一些工業國供不應求。

萊納斯是澳大利亞礦業巨頭,它耗資2.3億美元,坐落在關丹以北25公里外,格賓工業區內建築世界最大的稀土廠,主要提煉采自澳洲沙漠深處的稀土。目前該工程獲得大馬原子能執照局根據不同階段的執照:工地執照與建築執照,預定在9月開始試驗操作。專家團建議大馬政府在還未發出營運執照前,應確保整個計劃能落實該團所提出應採取的11項建議,以策輻射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

這11項處理建議方式共分成3個部份,分別是技術建議、公眾建議和跟進建議。

技術建議——長遠管理廢料計劃

第一項建議:原子能執照局在發出營運執照前,要求稀土廠必須提呈一份長遠管理廢料計劃方案,特別是一旦工廠停止運作後,如何處理水濾淨化固體(Water Leach Purification )程序。萊納斯在提呈有關方案時,須附上一個《安全案例》Safety Case,作為支持有關設施或活動的安全性的論據或證據。

第二項建議:在稀土廠投入運作前,大馬原子能執照局應要求萊納斯提呈一個方案,闡明工廠如何在關閉或拆除的工程中處理輻射廢料。萊納斯應定時更新其輻射影響評估和拆廠計劃。

第三項建議:大馬原子能執照局須取得該廠的輻射曝露與環境監控結果,以便做出更有效的評估輻射對員工和公眾的影響。

第四項建議:原子能執照局須擬定標準,監督工廠在提煉稀土過程中所排放的中和物質流(NUF) 與煙氣脫硫(FGD),確保不存有輻射元素。

第五項建議:原子能執照局應實施為建立一個的長期輻射廢料管理的成本,包括關閉和應付意外事件之用擬定一個資金的機制。要求作出必要的財政撥款。有關的財政撥款應定期監測,並以透明的方式財政條規。

第六項建議:大馬政府必須確保原子能執照局擁有足夠的人力、財力、技術支援、能力和獨立性,來監督萊納斯的計劃。

第七項建議;大馬原子能執照局和相關單位應定期和及時更新國際條規-有關法規NORM活動稀土的處理設施。

公眾建議——單位責任公眾和環境的輻射安全

第八項建議;大馬原子能執照局在執行監督、審查工作時,加強執法的透明度及增進公眾的瞭解。

第九項建議:執照局也必須就稀土廠一事,增加公共信息及參與度,確保公眾知道要如何取得這些訊息,包括瞭解關於輻射安全和決策的知識、和當局做決定及發出執照的程序等。

第十項建議:萊納斯身為負責提煉稀土安全事項的單位,應該加強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以確保公眾和環境的輻射安全的責任。

跟進建議

第十一項建議:評估小組最後建議大馬政府,必須準備3個行動方案,處理(一)將如何履行上述建議。(二)擬定進行這些行動建議的時間表。(三)在1至2年內,國際原子能署來跟進和評估上述建議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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