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大马操作 莱纳稀土厂需符合十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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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谢洁希马来西亚吉隆坡报导) 面对当地居民多场抗议活动,反对莱纳斯在关丹格宾(Gebeng)建设稀土提炼厂计划(Lynas Project)逐渐升温的声浪,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长拿督斯里慕斯达法和科学、工艺与革新部长拿督斯里麦西慕昨日发表联合文告强调,政府将采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的建议,莱纳公司须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所提出的11项建议及相关条规要求后,政府才会对莱纳稀土厂是否被允许投入运作,做进一步决定。

文告说,政府根据事实,理性、谨慎及客观的处理关丹格宾莱纳斯稀土厂计划,而不是根据情绪或政治立场行事。

有关两名部长的联合文告,是由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秘书长拿督蕾贝卡(Rebecca Fatima Sta Maria)宣读。她在有关媒体特别汇报会上也公布了专家小组评估报告摘要。

拿督蕾贝卡强调,莱纳斯只要落实这些建议后,政府才会将发出准营运执照。

她指出,政府绝不会对涉及民众的安全问题妥协,因此政府将在莱纳斯稀土厂落实专家的建议后,才会发出“准营运执照”及后续的“营运执照”。

在被询问为何该公司不继续在澳洲运作而选择在大马时,如所说的稀土厂属于安全的领域,拿督蕾贝卡相信莱纳斯是根据一定的商业考量,基于许多因素,才考虑在大马设厂的。

原子能执照局总监拉惹阿都阿兹(Raja Abdul Aziz)强调,该局优先考虑公众安全为要,一旦稀土厂获得准营运执照后,该局将全天候监督工厂的运作。政府继续禁止关丹格宾莱纳斯稀土厂入口稀土原料及投入运作,直到他们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团报告的所有建议为止。

政府也决定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设立一个独立专家团,负责鉴定莱纳斯稀土厂安全标准的,以便公众获得第二次表达意见的机会。


原子能执照局总监拉惹阿都阿兹(中)。(摄影: 陈俊鸿 / 大纪元)

国际原子能 落实建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委任九名世界知名辐射安全标准和卫生问题专家,他们分别来自加拿大、印度、英国、荷兰、南非,而另四人则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专程来马考察,并提呈调查报告。

相关调查是针对员工的辐射防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废物管理和原料运输的安全; 开采的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体构成的健康威胁,以及监管控制辐射防护的争议性问题。

该小组成员是从5月29日起至6月3日在马来西亚进行审查,并在咨询过程中也收到了广泛的公众意见书,其中包括居民协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和政党。目前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团报告指出,该稀土厂的安全尚符合国际安全辐射标准。

稀土元素(Rare Earth),是一组包括17种元素的金属,它存在于比较稀少的矿物中,不溶于水,有 “工业味精”之称,被公认为全球用途最广泛、最重要的金属元素。虽然制造高科技产品需要稀土作为原料,但据了解在提炼这种原料的过程中,这些元素将会产生有害的辐射废料。

目前,全球大约97%的稀土供应来自中国。由于最近北京限制稀土的出口,引发全球稀土价格高涨,导致一些工业国供不应求。

莱纳斯是澳大利亚矿业巨头,它耗资2.3亿美元,坐落在关丹以北25公里外,格宾工业区内建筑世界最大的稀土厂,主要提炼采自澳洲沙漠深处的稀土。目前该工程获得大马原子能执照局根据不同阶段的执照:工地执照与建筑执照,预定在9月开始试验操作。专家团建议大马政府在还未发出营运执照前,应确保整个计划能落实该团所提出应采取的11项建议,以策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这11项处理建议方式共分成3个部分,分别是技术建议、公众建议和跟进建议。

技术建议——长远管理废料计划

第一项建议:原子能执照局在发出营运执照前,要求稀土厂必须提呈一份长远管理废料计划方案,特别是一旦工厂停止运作后,如何处理水滤净化固体(Water Leach Purification )程序。莱纳斯在提呈有关方案时,须附上一个《安全案例》Safety Case,作为支持有关设施或活动的安全性的论据或证据。

第二项建议:在稀土厂投入运作前,大马原子能执照局应要求莱纳斯提呈一个方案,阐明工厂如何在关闭或拆除的工程中处理辐射废料。莱纳斯应定时更新其辐射影响评估和拆厂计划。

第三项建议:大马原子能执照局须取得该厂的辐射曝露与环境监控结果,以便做出更有效的评估辐射对员工和公众的影响。

第四项建议:原子能执照局须拟定标准,监督工厂在提炼稀土过程中所排放的中和物质流(NUF) 与烟气脱硫(FGD),确保不存有辐射元素。

第五项建议:原子能执照局应实施为建立一个的长期辐射废料管理的成本,包括关闭和应付意外事件之用拟定一个资金的机制。要求作出必要的财政拨款。有关的财政拨款应定期监测,并以透明的方式财政条规。

第六项建议:大马政府必须确保原子能执照局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技术支援、能力和独立性,来监督莱纳斯的计划。

第七项建议;大马原子能执照局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和及时更新国际条规-有关法规NORM活动稀土的处理设施。

公众建议——单位责任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安全

第八项建议;大马原子能执照局在执行监督、审查工作时,加强执法的透明度及增进公众的了解。

第九项建议:执照局也必须就稀土厂一事,增加公共信息及参与度,确保公众知道要如何取得这些讯息,包括了解关于辐射安全和决策的知识、和当局做决定及发出执照的程序等。

第十项建议:莱纳斯身为负责提炼稀土安全事项的单位,应该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以确保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安全的责任。

跟进建议

第十一项建议:评估小组最后建议大马政府,必须准备3个行动方案,处理(一)将如何履行上述建议。(二)拟定进行这些行动建议的时间表。(三)在1至2年内,国际原子能署来跟进和评估上述建议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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