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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刑後處遇 各界有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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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4日電)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今天表示,有關於性侵犯刑後強制處遇的定位,如果採行政程序可望能夠處理,但如果以刑法的保安處分來定位,恐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憲法之虞。

行政院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規定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犯案的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期滿有再犯疑慮者,須接受刑後強制治療,以及公告性侵加害人個資等。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上午在立法院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公聽會」,邀請吳陳鐶、內政部次長林慈玲等多名官員、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出席。

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說,性侵被害人的人權應該受到照顧與捍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討論時,應該站在被害人人權上進行討論。

吳陳鐶說,公告性侵加害人資料的制度,牽涉隱私權受憲法保障問題,但如果符合憲法23條相關規定,隱私權可以不受到保障,法務部建議內政部審慎考慮相關規定。

對於性侵加害人強制治療,吳陳鐶說,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刑後強制治療依法不能溯及既往,應該以其他方法來進行。

吳陳鐶說,目前行政院版修法參考美國制度,美國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如果刑後強制處遇屬於行政性質,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下是可以允許的,這類似於急性精神病患可以送到醫療院所強制診療,但如果採取刑法保安處分,則恐將違反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簡任技正劉明勳說,如果要對性侵加害者施以化學去勢治療,必須考量到副作用及當事人意願等問題。

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表示,目前公立醫院多不願意接受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處遇。對此,培靈關西醫院院長李光輝指出,如果公立醫院不願配合,建議衛生署應該開放一般公私立醫院都可以辦理。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說,希望刑後處遇措施應該多元化才能有效治療,她建議朝加強外部控制處理,例如公告加害人個資與化學去勢等。她說,如果藥物治療能夠發揮作用,不失為一個可接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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