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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刑后处遇 各界有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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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4日电)法务部次长吴陈镮今天表示,有关于性侵犯刑后强制处遇的定位,如果采行政程序可望能够处理,但如果以刑法的保安处分来定位,恐有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宪法之虞。

行政院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规定民国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犯案的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期满有再犯疑虑者,须接受刑后强制治疗,以及公告性侵加害人个资等。

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上午在立法院召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公听会”,邀请吴陈镮、内政部次长林慈玲等多名官员、民间团体与专家学者出席。

国民党籍立委朱凤芝说,性侵被害人的人权应该受到照顾与捍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讨论时,应该站在被害人人权上进行讨论。

吴陈镮说,公告性侵加害人资料的制度,牵涉隐私权受宪法保障问题,但如果符合宪法23条相关规定,隐私权可以不受到保障,法务部建议内政部审慎考虑相关规定。

对于性侵加害人强制治疗,吴陈镮说,依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刑后强制治疗依法不能溯及既往,应该以其他方法来进行。

吴陈镮说,目前行政院版修法参考美国制度,美国最高法院见解认为,如果刑后强制处遇属于行政性质,在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下是可以允许的,这类似于急性精神病患可以送到医疗院所强制诊疗,但如果采取刑法保安处分,则恐将违反宪法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处简任技正刘明勋说,如果要对性侵加害者施以化学去势治疗,必须考量到副作用及当事人意愿等问题。

国民党籍立委潘维刚表示,目前公立医院多不愿意接受性侵加害人刑后强制处遇。对此,培灵关西医院院长李光辉指出,如果公立医院不愿配合,建议卫生署应该开放一般公私立医院都可以办理。

财团法人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副执行长王玥好说,希望刑后处遇措施应该多元化才能有效治疗,她建议朝加强外部控制处理,例如公告加害人个资与化学去势等。她说,如果药物治疗能够发挥作用,不失为一个可接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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