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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總統候選人 須授權查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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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3日電)台灣內政部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增訂候選人應出具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近日會銜中央選舉委員會,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布。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規定,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不過很多國家有隱私權保護,台灣相關單位要查證時,都需出具候選人提供的同意書。

正副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增訂,候選人應具「候選人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表件,且明定同意書應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台灣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表示,內政部將會同中選會,將修正案報行政院核定,應能於9月中旬總統選舉公告前完成程序,讓參加明年大選的正副總統候選人適用上述規定。

施行細則沒有規定候選人也應授權查證有無綠卡等國外居留權。黃麗馨表示,雖然當事人有無國外居留權,受人民高道德標準看待,但目前法律面僅對有無外國國籍規範。

至於立委選舉的部分,黃麗馨指出,國籍法規定,有外國國籍者不能擔任公職,查證外國國籍權限歸屬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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