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 父母買房離婚後配偶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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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13日訊】大陸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佈了關於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鑑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新的解釋明確規定父母出資房產歸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解釋將於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的第七條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其他解釋還包括,拒絕親子鑑定要承擔敗訴後果。來自最高法的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萬多件,2009年為134.1萬多件,2010年為137.4萬多 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5萬件左右,受理撫養、扶養關係糾紛案件5萬多件,受理撫育費糾紛案件2.4萬多件,受 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2.5萬件左右。
  
「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所有」也在此明確規定。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 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等等。

婚姻法之變

 ●1980年
 婚姻法在30年後進行首次修改,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首次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001年
 婚姻法進行第二次修改,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繼原有的「共有財產」、「約定財產」的基礎上,增加了「個人特有財產」制度,並對這三種財產的形式首次進行了具體規定。

 ●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台,針對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2003年12月25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台,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

 ●2008年1月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鑑定等爭議,亟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責任編輯:蕭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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