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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與查案權 美政府敗訴

2011-09-07 21:35 中港台時間|09-07 21: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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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6日路透電)美國1上訴法院今天在事關新科技與隱私權對簿公堂的訟案中裁定,美國政府必須告訴大眾,如何在某些案件中透過手機追查嫌犯行蹤,而未向法官透露具體追蹤理由。

美國民權聯盟(ACLU)在經由法院系統,爭取權衡隱私和執法熟輕熟重的若干訟案之一,聲稱贏得勝利。執法單位在這些案件中被指利用新科技普及,像全球定位系統、手機和筆記型電腦等獲取所需的資料。

經手此案的美國民權聯盟律師克魯普(Catherine Crump)說:「我高度懷疑有手機的美國人當中,有90%認為,他們使用手機服務時,就等於放棄自己的動向隱私。」

這個團體稱,檢方在法官應允下,取得有關嫌犯所在位置的情資,不過,不需要提出合理事由的文件;刑事案件則通常需要具有合理事由文件才可以。(譯者:中央社王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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