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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違水污法 主管機關須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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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違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加強主管機關究責探究違規原因,作改善期限依據認定及罰鍰額度裁處判定要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指出,業者違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須探究違規原因,作為改善期限核定依據、改善結果認定,及罰鍰額度裁處判定要件;在罰鍰基礎下審酌違法業者的不法利得;取消部分法規已明確規範不允許的違規事項,得以限期改善的規定。

水保處說,現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從92年7月發布施行以來,按日連罰案件8成屬於放流水超標態樣,但因以前僅以放流水質合格報告作為依據,沒有針對放流水超標,探究違規原因要求改善,導致無法促使業者確實改善。

環保署修正相關準則,針對業者放流水超標案件,依水質超標原因,據以要求改善;業者檢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查驗,將以違規原因移除成果,作為證明及認定。

水保處強調,違規行為若沒有在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同時違規行為若有不法所得,罰鍰額度另加計不法利得。

環保署也增訂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報改善計畫書,以利追蹤業者改善進度。相關改善完成證明須經專責人員確認或技師簽證等,確保業者確實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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