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江蘇淮陰建行忠正舉報人的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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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1月25日訊】1994年5月21日,宋楊因為舉報本單位員工違紀、犯罪,被盱眙縣檢察院以投案自首、合夥參與挪用公款26萬元的罪名向盱眙縣法院提起公訴。經過申訴免於刑事處分,可銀行卻把忠正之士辭退了。

1994年5月下旬,宋楊多次向盱眙縣建行李峰行長反映所主任王忠嶺和儲蓄員曹善壽兩人有合夥貪污儲戶存款利息、透支儲戶活期存款和吸儲不入賬等嚴重經濟違紀問題,並提供了相關證據,請求縣行派人前去查處一下,李峰行長以證據不足為由,先後轟出宋楊並在職工會議上批評和辱罵宋楊,其後暗自通知被反映人,給被反映人消滅證據和栽贓陷害留下時間。

6月10日上午,縣行將宋楊和被反映人王忠嶺一起由橋西儲蓄所調出,任命王忠嶺同志都梁所主任職務,一任就是三年,宋楊感到擔心,就去縣行責問李峰行長是何意?不但沒有處理被舉報人,反而將其調離後繼續在其它銀行任主任職務。

一直拖到6月21號,兩個被反映人將宋楊反映的問題及所貪污的利息全部退回給儲戶,並且已經將宋揚捲進去了以後,縣行才去找王、曹二人談話,而此時王、曹二人一口咬定宋楊也參與了作案。盱眙縣建行僅憑王忠嶺、曹善壽二人串供所說的一切和有宋楊在不知情中所辦理的幾筆正常業務及6月13日硬逼宋楊拿503元利息贓款,便把宋楊與被舉報的王忠嶺、曹善壽一起交至盱眙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間工資分文未發,檢察院在未作任何調查的情況下又以合夥挪用公款26萬元的莫須有罪名硬將宋楊說成是投案自首,列為第二被告向盱眙縣法院提起公訴,1995年9月庭審過程中,李峰行長拒不出庭證明宋楊向他舉報事實,反而做了大量的不負責任的偽證。

1996年2月,盱眙縣法院又以投案自首、合夥挪用公款26萬元的罪名,無事實地判處宋楊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被舉報的王忠嶺是判三緩三,曹善壽是判二緩二。直至6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書才遞到宋楊手裡。經過宋楊的艱辛的申訴,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淮發告刑再字第1號終審判決為,申訴人宋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免予刑事處分。

「同期聲」欄目記者採訪宋揚

宋楊稱:「我是此案的舉報人,非作案同夥人,更不是投案自首,這是一個無須爭論的客觀事實,而盱眙縣檢察院和盱眙縣法院在調查審理此案的時候有意顛倒是非,將我說成是投案自首,使其判刑並稱案件係盱眙縣建行舉報,實屬是非顛倒。省、市建行一開始的案件通報中就認定我舉報的事實。不知何故?一、二審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對申訴人提供的這一有效證據及證人一直沒有採納、取證。」

省、市、縣三級建行所發出的通報中已經明確指出係貪污儲戶存款利息行為,非挪用公款行為,而本案中自始至終無具體的挪用公款事實,錢依然是存在銀行裡,使用者是建行,宋楊沒有參與合夥作案,他本人並沒有使用一分錢,但是仍然定宋楊犯挪用公款罪。

宋楊沒有參與合夥私分儲戶存款利息。所拿503元利息係在向縣行領導多次舉報近一個月無任何結果的情況下而被逼所拿的,是在李峰行長的同意下才去拿的,有杜學洲可以證明,拿到錢後宋楊就把錢如數的上交給縣行領導了,有收據。

按挪用公款26萬元定罪,應屬數額巨大,而一、二審中三被告均被判緩刑無一實刑,量刑嚴重偏輕。而近日該銀行的一職工挪用公款27萬元才幾天,一審就被判16年,同是一個銀行的兩個判決截然不同。由此可見,此案在量刑及適用法律上嚴重存在問題。

宋楊說:「經過本人申訴免於刑事處分,但市銀行卻把我給辭退了。」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事廳、江蘇省勞動局和江蘇省財政局五部門於1990年12月5日下發的蘇法【刑二】(1990)115號文《關於1977年以來判處的經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對改判免於刑事處分的當事人,原係固定職工的,如果原以給予開除處分,改判後由原單位先行復議該處分決定,復議後如果不予處分或低於開除處分的,應收回安排工作或辦理退休手續;如果原無處分的,改判後應先將當事人收回,凡不再給予行政處分或低於開除處分的,均應安排工作或辦理退休手續。這類人員凡安排工作的,工齡繼續計算。原係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單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滿的,應與原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齡亦應連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以(刑二)發(1987)25號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對善後工作長期沒有落實的,繼續申訴的,人民法院應報告黨委責成有關部門切實解決。

宋楊說:「據此兩個政策,本人於1997年6月向盱眙縣建行提出回行上班的請求,被告知,法院判決無效,最高院文件沒有用,我們當時是按照銀行規章制度來處理你宋楊的,以前處理你的辭退決定我們不知道,是某些領導的個人行為,雖然你舉報的事實存在且舉報在先分贓在後,但是有合夥私分利息的動機,於1997年7月20日對本人的申請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復議。向淮陰建行提出覆核請求,被告知,你宋楊雖然沒有參與私分利息,但法院依然定你有挪用公款罪,有罪,你就不能回來上班,銀行屬於特殊企業,國家的政策對我們無效,省五部和最高法的文件對我們來說,無效。我們執行的是銀行的規章制度,處理你是因為你違反了銀行的規章制度,1998年4月22日作出維持盱眙建行處理決定的事情,去省建行被告知:即使落實政策也是淮陰市建行為你落實,省行是不會過問此事的,因為你的人事關係不在省行,在淮陰市建行。你是舉報人,性質與其他二人不一樣」,如果當初你不拿503元利息,非但不處理你宋楊,而且還要表揚你宋楊。省行通報裡寫的很清楚。

據我瞭解:原漣水縣建行行長楊冠章被法院判二緩二,現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澤建行行長魏久富一審被判實刑,已被開除公職,法院改判免於刑事處分後,淮陰市建行也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當我對此向淮陰市建行提出上述二人均有罪,有的還被判緩刑為何及繼續留行上班或辦理退休手續時,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會關係,你宋楊要是有,我們同樣也會讓你回來上班的。

本案的舉報人非合夥人,反遭到陷害,後申訴改判,又有國家、省的政策,難道非有人情關係、社會關係才能安排工作。難道銀行特殊的連國家法規都不適用了。不怪老百姓說:「老百姓辦事咋就這麼難。」希望淮安市委能夠盡快調查清楚事件經過並做出處理結果,給當事人一個明確的說法,為此,我欄目將繼續關注事件處理結果。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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