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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遊賞櫻租遊覽車 記得一要二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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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廖素貞台灣雲林報導)櫻花季已陸續在陽明山、阿里山等全台各地展開,此時呼朋引伴一起包輛遊覽車上山賞櫻,乃是人生一大美事,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您,在承租遊覽車時,記得「一要二不原則」,也就是「租車要簽契約;駕駛不喝酒、不超時工作」。

一要:「租車要簽契約」:即便與遊覽車業者或駕駛員十分熟識,為保障自身權益,仍請您記得要與業者簽訂契約。至於契約內容應如何擬定,建議可直接引用交通部公告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作為契約條文,以為契約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二不:「駕駛不喝酒、不超時工作」:出外遊覽租車,最重行的安全。消費者在出發前、行程中可以向駕駛員提出酒精檢測的需求,確認駕駛員沒有飲酒後,才讓其開始或繼續駕駛,同時,消費者在餐廳用餐時,請不要向駕駛員勸酒;不超時工作:除非是遇到塞車或不可抗力因素,否則駕駛員的工時,從向消費者報到時起算,不可超過12小時,而且每4小時並應休息0.5小時(或也可彈性採取每2小時休息15分鐘方式進行);至於車輛行駛運轉的時間也不得超過9小時。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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