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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置入行銷 學者:危害台民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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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朱稚清台北報導)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1月媒體觀察報告引用美國自由之家1月公布的2012年全球自由度報告指出,台灣媒體放入中國大陸官方新聞夾頁,或由大陸地方政府出錢在台灣購買新聞報導的情況不斷出現,必須注意媒體的獨立自主性;學者指出,媒體無自律、違法出賣新聞版面、與中國政商利益關聯不明,不僅破壞新聞專業,也危害台灣民主自由。

根據2011年11月11日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監察委員吳豐山調查認定中國置入是違法行為,即平面媒體規避法令與中國政府進行交易、從事新聞置入的後果,除影響台灣主權獨立完整,更嚴重扭曲傳播倫理,阻礙國家進步,侵害民眾對媒體的信賴、與新聞應獨立自主的專業。

對此,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暨人口與性別研中心主任張錦華表示,這是監察院對陸委會提出糾正的報告,由於監察院抓到一篇報導有大陸方面與台灣媒體的買賣契約;但對於陸委會的難題是,隨後若抓不到任何證據,如何認定一篇報導背後有金錢交易,陸委會因此邀請專家學者討論「大陸廣告置入行銷認定」的問題。

作為陸委會邀請的學者之一張錦華指出,學者專家包括新防會提出建議,應以新聞專業作為判斷,廣告置入行銷的報導包括幾大特性:可能無記者掛名、版面上標示「專輯」、單一面向全面吹捧式的報導、缺乏新聞價值、新聞來源為官員採訪,缺乏民間的二元角度採訪;與一般新聞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截然相反,偏離新聞媒體的職責。

依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價置入新聞實質等同廣告屬禁止範圍,截至目前尚未允准開放刊登中國廣告。據兩岸條例第89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依照現行法令的規定,「招攬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以及「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不得在台灣進行廣告。張錦華表示,但若要以法律制裁就需提出證據,陸委會仍存在執法上的困難,目前在介定置入新聞的法規也不完整,因此學者專家呼籲修訂法規。

張錦華強調,出賣新聞是一種欺騙讀者、踐踏新聞專業的行為。新聞不再獨立,其背後的政商利益不明,不但傷害讀者權益,也破壞民主政治的運作。

據新防會的統計,2010全年的中國大陸新聞置入廣告高達119則,泰半用新聞編寫方式處理。2011年全年,部分報紙的全版中國大陸廣告,合計81則(中國大陸置入性行銷或配合中國大陸廣告在內未計算在內),其中配合的採購團新聞報導為兩個月共34篇,平均每天至少1則;每案10則以上,無任何一則負面報導;這兩個月的中國大陸新聞報導共177 則,平均每日約3則,負面(批評監督)新聞僅27則,占15﹪,平均每兩天才有一則;其中與中共中央有關者僅10則左右。

(責任編輯:李芷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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