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報告書,建議在例外的情況下,如法庭先前基於有人作假證供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無罪的裁定,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
法改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2010年3月就此議題發表諮詢文件,該報告書載有法改會經考慮諮詢期間所得回應而達致的最終結論。
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石永泰資深大律師解釋,假如某人在嚴重罪行的審訊中獲判無罪之後,即使出現新而有力的罪證,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這並不符合公義,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亦不恰當。
他強調,法改會並非建議完全廢除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只是建議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可放寬這項規則。例如嚴重罪案審結後,如果有新而又有力的證據、或者審訊過程有人曾經作假證供、或者妨礙司法公正而令法庭作出無罪的裁定,執法機關在取得刑事檢控專員准許後,可以再次調查及檢控原先獲判無罪的被告。他相信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可以處理在有些情況下因嚴格遵從該項規則,有可能引起的不公,並可回應公眾關注。
石永泰表示,法改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他強調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放寬的幅度亦會嚴謹訂定,以達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這些保障措施包括:建議的改革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只有上訴法庭才具有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的權力等等。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
有法律界人士贊同建議,認為隨著法證科技日新月異,過往未能查獲的證據,都有機會靠鑑證方法取得,放寬一罪兩審有助伸張公義。
根據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人,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被檢控。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責任編輯:菡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