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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環評法 不法利益裁處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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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2日電)環保署修正環評法裁量基準,今天發布「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將不法利益納入裁處,利益超過法定罰鍰額度時,可不受法定罰鍰上限額度限制。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在民國98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實施後,仍發現有部分重大案例,因違反環評結論而省下成本或賺取利得。

環保署今天宣布修正環評法裁量基準,將違反環評法義務、應實施而未實施所得的「不法利益」,納入裁處。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葉俊宏說明,現行環境執法實務,以裁處罰鍰為主要制裁方法,原違反環評法的罰鍰額度,依法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難有效制裁。

葉俊宏指出,為符合環境正義,環保署參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環評法裁量罰鍰額度,審酌違法義務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資力等事項,「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時,可以不受法定罰鍰的上限額度限制」。

為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對前述違反環評法義務所得利益的計算及裁處方式,環保署今天發布「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作為準據。作業要點包括:主管機關派員監督相關事務、開發行為違反環評法規定裁處罰鍰應考量因素、及前述所得利益期間計算與計算範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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