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10)

盧法真:通過制定法律的手段,破壞法律的實施

第二章 是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盧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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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04日訊】五、通過制定法律的手段,破壞法律的實施

江澤民藉助在中共的權力「以言代法」,雖然在全國都堅決執行他的指令,但畢竟不是光明正大,而且也不敢公開寫在法律文書中。江和中共意識到必須以法律為幌子來掩蓋,才名正言順。好在中共是黨領導一切,要把江和中共的意志強加給立法、司法機關是件輕而易舉的事,因為這些機關都是黨的馴服工具。

隨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兩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顯與《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以及中國《憲法》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相牴觸。《司法解釋》除了與上述法律牴觸外,還超越了《立法法》規定的權限。

從《決定》和《司法解釋》的內容上看,完全體現了江和中共的意志。江澤民宣布「法輪功是×教」,「邪教」就立即寫入法律。《決定》通篇氣勢高昂,儼然是嚴打揭批鬥爭的動員令。《司法解釋》也是屈從於弄權者的意志,嚴重的政治跟風,而不是嚴謹的解釋法律,以致造成與《憲法》相牴觸,並超越《立法法》權限。

由此看來,弄權者個人意志和政權意志一旦主導了立法方向,立法機構必然成為傀儡。所立法律也必然成為弄權者得心應手的打人工具。專權、人治,一旦披上法制的外衣,就像魔鬼穿上袈裟,隱蔽了邪惡的本質,竊據了被膜拜的高位,祭起了權威和公正的大旗,為禍愈烈且不易察覺。雖然《決定》和《司法解釋》沒提及法輪功,但在全國範圍內,司法機關長期以此對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這足以說明,用立法手段破壞法律、法規的實施才是最隱蔽、最嚴重的犯罪行為。

六、對正義律師和控告人進行殘酷迫害

江澤民和中共對為法輪功鳴不平和無罪辯護的正義律師不斷設置重重障礙,進行限制和迫害。二零零六年全國律協發布《關於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的指導意見》,即不准律師為群體案件當事人辯護。後又內部通知,不准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二零零三年四月百色律師韋君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當天中午,韋君住所、辦公室電話和手機全部被監聽。數日後,中共警察找司法局,要吊銷其律師執業資格證,並要非法勞教三年。此惡行已被聯合國備案。

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遼寧省瀋陽皇姑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案件前,對十名辯護律師以進入法庭「安檢」為由,剝奪律師和法輪功學員辯護權。二零零九年底,北京當局以所謂年度考核為名,對正義律師全面打壓,至少有二十一名正義律師被註銷律師證和延緩會員登記。

對為法輪功學員鳴冤、向中共直言上書的正義律師,中共更是恨之入骨,以黑社會的形式進行報復和迫害。

高智晟,全國十大傑出律師之一。因有的法輪功學員受到中共「610」、司法機關的無端迫害,喊冤無門而對高智晟律師求助,從而使高律師瞭解到一些法輪功學員被江羅集團和中共非法酷刑迫害和性摧殘的事例。因此,在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先後三次發表了兩萬多字的致胡錦濤、溫家寶的公開信。在十月十八日發表第一封公開信之後,便接到恐嚇電話,北京司法當局談話,十一月四日宣布停止律師事務所營業一年。隨後出現了十幾輛車和20多名便衣特務的日夜監視和跟蹤。二零零六年二月的一天晚上,遭到一輛軍車的猛撞。二零零七年九月,被國安人員在黑夜、黑頭套、黑幫式的綁架。在50多天的監禁中,被長期裸體、大字形固定在死人床上,電擊面部、上身、嘴和下身、用牙籤捅下身、潑尿等十二種酷刑折磨。現下落不明。

遼寧省乾均律師事務所人權律師王永航,因他在為法輪功學員作辯護人的過程中,發現中共以刑罰手段對待法輪功修煉者的違法性,於是在二零零八年五月發表了致胡錦濤、溫家寶的公開信,同年七月十七日又向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了「昔日鑄大錯,如今宜速清遺禍」的公開信。全面系統闡述中共當局操控司法機構、打著法律旗號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荒唐與錯誤,從根本上揭示這場迫害的非法性,要求最高司法機關認清問題的嚴重性,立即糾正自己的錯誤,以擺脫自設的困境。

二零零九年七月,王永航律師被國安綁架,同年十一月十七日被大連法院,非法判刑七年。當日王永航被劫持到瀋陽監獄第十八監區,獄警指使犯人不斷對其毆打、電刑、蹲小號等多項酷刑折磨致重傷,腿被打折。

迫害全球第一個狀告江澤民的人

香港居民、千萬富翁、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大陸法輪功學員王傑,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用掛號信把長達4萬字的起訴狀寄給中國大陸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狀告江澤民、羅幹、曾慶紅等人。江、羅親自下令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七日將二原告逮捕。

王傑被捕後不久,受盡各種酷刑,被嚴重打傷內臟,在奄奄一息時保外就醫。由於傷重不癒,於二零零一年死去。

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關進天津茶澱監獄。遭七、八根電棍電擊等各種酷刑,牙被打掉。他曾在監獄中寫過六份申訴狀,都被扣押。經香港和美國法輪功學員多次營救和國際媒體曝光揭露,總算沒被害死,於二零零六年活著出了牢籠。出獄後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繼續在香港起訴江澤民、羅幹、李嵐清。而他的公司、工廠倒閉破產,直接經濟損失數千萬元,間接經濟損失達億萬元。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用公開信和控告的形式進行批評、建議或直接提出控告、申訴都是合法的,而江、羅和中共竟打擊報復、殘酷迫害,是公然踐踏法律、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江羅集團和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完全是非法的。無論它們是實行赤裸裸的黨權代法、以言代法,還是披著法律的外衣,都是踐踏法律。其實,真正能夠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江羅集團和中共政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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