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6月20日訊】 (大紀元記者楚雲飛悉尼編譯報導)動物保護組織為紐省一地方法庭決定不對一名用錘子擊殺自己小狗的男子定罪而感到憤怒。
警方近日稱, 35歲的男子布萊克(Roland John Black) 於2011年11月12日下午,開車至離紐省西部納拉門(Narromine)鎮500米處的丹達魯路(Dandaloo Road)將車停下,警方說他走出車外,用一個鐵錘猛擊他的小狗,並在他駕車逃離現場前將小狗扔向電線桿。
當地警方在他們的Eyewatch網站上注意到此事,並通知了當地市政巡視員,其後布萊克遭警方指控。
布萊克被以虐待動物和極嚴重虐殺動物遭指控,但法庭僅判處他12個月遵守良好行為規範的懲罰,而並未判其有罪。
本月,在納拉門地方法庭上,對布萊克的第三項指控被駁回,他只被要求支付81澳元的開庭費。
警方稱在此之前,小狗曾被帶到達博(Dubbo)獸醫院,小狗由於身患重病,而建議進行安樂死。
善待動物組織發言人福萊爾(Claire Fryer)對布萊克未被判入獄感到非常失望。福萊爾曾向殺狗事件的目擊者提供了1千元的獎勵。她說:「不幸的是,他毫髮無損地走出了法庭。」
福萊爾表示: 「當時小狗已經瀕臨死亡,他不但沒有為小狗提供安樂死,反而將小狗帶出,將其扔向電線桿,並用錘子擊打小狗的頭部。」她對法庭和法官們經常對那些虐待動物者處以最輕微的懲罰表示不滿。
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紐省總督察奧仙尼斯(David O』Shannessy)說該案件提醒那些寵物的主人,應該聽從註冊獸醫們對寵物的處理意見。他說:「擁有寵物者在防止虐待動物法之下,有義務將其寵物帶到獸醫那裏醫治。」
奧仙尼斯稱他對此案細節不瞭解,但法庭在處理這些殘酷虐待動物的案件時會有一系列的懲治選擇。
(責任編輯:簡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