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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診斷書改中文 保險理賠爭議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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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北綜合報導)立法院5日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份條文,增訂診斷書如果是作為「申請保險理賠」使用,應以中文記載;若所記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同,則應該另外加註。此外,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工作,以維護病患知的權利。

立法院會5日上午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的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的原因。新增文字為「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提案修法的立員蔡錦隆和江惠貞表示,醫院幫病人開具的診斷書中所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於造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現象,而必須訴諸法院,過去曾傳出有病人因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但由於診斷證明記載的死因為心肺衰竭,讓保癌症險的病患家屬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新制上路後,病人權益可望進一步獲保障,減少保險理賠糾紛。

另外,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的需要,衛生署應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有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的認定,降低醫、病與保險公司三方間爭議。◇

(責任編輯:趙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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