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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務人員協會:反對丙等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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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考試院銓敘部重修公務人員考績法,丙等比例仍訂為3%。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陳川青受訪指出,堅決反對丙等設比例。

考績法修法捲土重來,銓敘部預擬的修法版本,考績法擬定優等以5%為上限,甲等以上以65%為上限,丙等不得低於3%;10年內有3次丙等就要走路;另外,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可做為機關彈性調整甲等、丙等人數比例。

陳川青接受中央社訪問時指出,考績強制訂一定比例,不符合民主社會思考,考績應該授權給首長或地方政府縣市長主管機關自己裁量。

他說,銓敘部預擬的考績法修正草案第6條之2第1到第10款明定公務員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對他人性騷擾、挑撥離間、稽延公務損害人民權益、業務處置失當造成人員傷亡、故意洩漏公務機密、違反行政中立等10種違法行為,應考列丙等。

陳川青說,如果公務員德性這麼壞,當然應該列丙等,但問題是,除了這10款考列丙等條件,條文第11款還開了一道「強制3%丙等比例」的門。

陳川青說,條文第11款明訂「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3%」,得考列丙等;也就是說,就算公務員沒有違反前面第1到10款的條件,「還是要繳3%丙等人頭」。

他比喻,就像建中最後3%的學生,不管是考80分、90分,只要是最後3%,就是要被淘汰掉,這合理嗎?

他說,雖然銓敘部有納入團體績效評比,但是,不同的機關職掌屬性都不一樣,要怎麼比?這不合邏輯,「銓敘部這次修法手法比上次高明,但內容還是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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