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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共場所空氣品質 擬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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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7日報導】(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通過三讀,將於11月23日起實施,其中執行業務的「空氣品質管理專責人員」,舉凡賣場、工廠、醫院、車站、學校等機構,需於實施起一年內,視公告場所備一名或多名受訓人員,屆時若違返規定,環保局將依法最重罰25萬元。

環保署擬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專責人員需為全職工作,高中職以上學歷、並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再經環保署環檢所訓練及格領證者。草案中規定,只要同幢或棟建築物內有2處以上的公告場所,未使用相同的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就需要2位以上的專責人員。

〈室內空管法〉通過,也嘉惠了儀器廠商,公告場所或是檢測機構,都可使用直讀式儀器來進行檢測,儀器廠商成為此法通過的受惠者。◇

(責任編輯: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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