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僱主語言歧視 美菲裔護士獲賠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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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劉菲洛杉磯報導)大約2年前,加州中部一所醫院的幾十名菲律賓裔護士狀告僱主語言歧視。本週一,代表原告的美國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和洛杉磯亞太法律中心(APALC)宣布,訴訟案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原告獲賠97.5萬美元,是美國醫療行業有史以來和解金額最大的一宗工作場合語言歧視案。

共69名菲律賓裔員工聯合狀告了加州德拉諾地區醫院(Delano Regional Medical Center),稱院方禁止他們講母語,並利用同事、上級之口隨時提醒他們「speak English」(講英語)。他們講英語時還因有口音而被嘲笑。

德拉諾地區醫院的官員堅稱他們沒有任何過錯,和原告達成和解是經濟上的明智選擇。根據和解條款,院方必須進行反歧視培訓,並聘請一名監督員來監督員工在工作場合的行為。

根據原告的訴狀,德拉諾地區醫院在2006年8月針對所有菲律賓裔員工召開了一次特殊會議,警告他們只許講英語。院方威脅將使用監控設備對他們隨時進行監督, 如被發現講菲律賓語,將被暫停職務。院方還鼓勵其他員工參與監督,甚至在休息時間也對菲裔同事做出提醒。

在該醫院工作了27年的職業護士Elnora Cayme在2010年亞太法律中心舉辦的一次記者會上曾聲淚俱下地控訴:「我們每天都要被提醒1、2次,甚至還沒開口,就被告知要『說英語』……我們是受過教育的、工作努力的人……這非常不公平。」

一位因不堪忍受而在2006年辭職的護士Wilma Lamug說:「院方可能認為這有助於護理病人,但是卻適得其反,我感到時刻被騷擾著,在休息室、在過道裡,讓我無法專心工作。」

德拉諾醫院坐落在加州中部重鎮貝克斯菲爾德(Bakersfield)以北30英裡處,員工中講西班牙語、印地語和孟加拉語的都有。但Lamug說醫院並未對其他族裔的員工提出同樣要求。

2010年8月,美國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依據1964 年聯邦民權法案第七條(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對德拉諾醫院提出訴訟,指控該醫院以國籍來歧視、騷擾員工,違反了1964 年聯邦民權法案第七條(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2011年1月,洛杉磯亞太裔法律中心加入了代表原告的律師行列。

APALC 訴訟團隊主任Laboni Hoq說:「我們認為德拉諾醫院對其菲律賓裔員工執行了過於嚴苛的『只講英語』政策,營造了一個對他們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他強調:「此案的和解將對僱主發出強烈信息,即針對員工的來源國籍進行歧視的行為是非法的。希望此案能鼓勵更多亞裔美國人和移民工人在權力受到侵犯時像我們的客戶一樣大膽發聲。」

根據加州法律,如果是業務需要,僱主可要求僱員講英語,但沒有理由在休息時間提出這樣的要求。

(責任編輯:肖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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