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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縣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100.7萬元

較100年居6都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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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可支配所得為總所得扣除各項稅賦及利息支出等非消費性支出後,個人可作消費及儲蓄之金額,與民眾生活品質及經濟活絡息息相關。101年桃園縣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100.7萬元,高於臺灣地區92.4萬元,6都中僅次於臺北市;與100年96.2萬相較,增4.7%,居6都之冠。

從消費支出可觀察出民眾生活品質之變動,101年桃園縣平均每戶消費支出81.6萬元,占可支配所得81.0%,與100年82.2萬元相較,減少0.8%。進一步分析其結構,以「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支出19.3萬元,占23.7%最多,主因住宅服務支出(含房租及自用住宅租金設算)較高所致,「食品及非酒精飲料」14.1萬元與「醫療保健」9.5萬元次之,分別占17.3%及11.6%。

可支配所得與消費支出之差額即為儲蓄,在利率維持低檔下,民眾儲蓄意願降低,桃園縣近年平均每戶儲蓄呈現減少趨勢,其中100年因逢百年婚潮及生育率提升,飯店宴客及車輛購置等與結婚生子相關之消費支出均呈增加,致平均每戶儲蓄降至近年低點14.0萬元,另101年則受可支配所得增加及消費意願降溫影響,桃園縣平均每戶儲蓄回升至19.1萬元,較100年增加36.8%。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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