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跨國兒童收養制度(一)

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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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編譯報導)2002-2006年間,每年有超過兩萬兒童被美國家庭收養,2006年以后每年收養的數量逐年下降,即使這樣2012年仍有8,668名兒童被收養,其中2,696名來自中國大陸(含香港),177名來自台灣。自2009年以來,中國已經連續四年成為美國收養兒童的最大來源國。從這一期開始,《移民法律》專刊將系列介紹美國的兒童收養制度。

兒童公民法

2000年通過的《兒童公民法》(Child Citizenship Act,簡稱CCA)是美國公民國際收養的基石。根據這一法案,符合條件的、外國出生的孩子,在由美國公民收養後,可以直接獲得公民身份。這種兒童不需要在美國出生,在他們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以後,即獲得公民身份。

CCA要求通過《兒童公民法》獲得身份的兒童,要滿足以下條件:1)出生或入籍時,父母中至少有一方是美國公民。2)年齡在18歲以下。3)由美國公民父母執行法律及生理上的撫養。4)以永久居民身份移民。

海牙收養和非海牙收養

美國在2000年10月6日通過《國際收養法案》(the Intercountry Adoption Act of 2000),加入《海牙跨國收養公約》(下簡稱海外公約),並根據《國際收養法案》對移民與國籍法進行了修訂。

根據法律,美國將兒童收養的流程分為兩類,一類是海牙公約成員國,收養兒童滿足海外公約條件的收養叫海牙收養。一類是非海牙公約成員國,不根據海牙公約的收養稱為非海外收養。中國大陸是海牙公約的成員國,而台灣不是海牙公約的成員國,所以兩地適用不同的收養流程。(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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